【《统计管理规定》修改与完善之我见】 乡村振兴战略之我见

统计管理规定修改与完善我见       《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005年8月6日州九届人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对有效规全州依法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及性促进统计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管理出现了些新情况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新《统计法》颁布和实施对些具体容作了修改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要亟待修改、完善。

笔者就我州《管理办法》存主要问题、《管理办法》修改面临机遇和挑战及对《管理办法》修改具体见提出几粗略思考期望有所禆誉。

、《管理规定》存缺陷与不足 随着市场济发展统计工作实践出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管理规定》有些规定已与变化形势不适应不完善问题和缺陷逐渐暴露出使得《管理规定》能充分有效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功能和遏制统计违法行作用。

、《管理规定》缺乏系统性。

根据“罚相当”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行必须承担相应法律新《统计法》已00年月日起施行《管理规定》诸多条款与《统计法》不致甚至相悖缺乏从上到下系统性。

如八条二款“乡(镇)人民政府统计编制至3名人口多工作量乡(镇)应适当增加。

”但目前乡镇已没有统计存连机构存都无法保障统计工作人员更是难以保证何谈统计工作人员稳定性。

这样状况导致统计工作质量下降但县统计局对却束手无策。

、《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

法规条款简陋、原则缺乏操作性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不力关键所。

尽管《管理规定》十九条 “地方、部门开展统计调和民统计调应当依法向州、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但对违反该条款规定编制发布统计调表《管理规定》只作出了“统计调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而般违法制定统计调表往往是这些统计调对象上级主管部门。

尽管他们“有权”拒绝填报但却无力“拒绝”;尽管“州、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但面对漫天飞舞非法统计报表也只能是望“天”兴叹。

3、《管理规定》缺乏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管理规定》设立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没有体现这项原则。

比如统计调单位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行《管理规定》二十六条仅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体工商户要处罚款而对国机关和社会团体就不能处罚款这就明摆着有失公平公正这也难怪少数国机关、社会团体履行统计报送任打折扣。

二、《管理规定修改面临机遇与挑战 《管理规定修改面临机遇与挑战三方面方面社会各界广泛关广泛参与这样能让社会各界能更了统计、支持统计

二方面各级人民政府高重视由统计部门组织修改由州级人常委会审议通《管理规定修改提供了难得机遇。

三方面《管理规定修改也面临很多挑战尤其是统计工作身存许多问题亟待通统计立法。

统计制方法滞市场济发展难以满足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统计基础薄弱难以全面完成统计任直接威胁统计工作生命线——统计数据质量;利益主体多元化带被调者配合程逐渐下降加了统计工作难;统计信息严重浪费加重了被调者担急建立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进行统计信息整合等。

因如何建立《管理规定》发挥《管理规定》推动全州统计工作进步规和有序发展作用是统计部门目前重要基础建设每统计工作者都有责任献言献策。

三、《管理规定修改构想与建议 、重构《管理规定》部结构以明晰政府统计职能。

现行《管理规定》框架结构五三十六条有总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方面。

从立法技术看建议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政府统计职能调整增加六具体总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管理、检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主要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设置、权利和义等进行规;“统计管理”主要对整统计工作流程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方法、收集与报送方法、统计数据质量要与评估以及全社会统计调分工等进行规并进步强化统计管理理念更有利督促有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切实履行统计管理职责。

增设“检监督”加对《统计法》及《管理规定》贯彻情况检力提供法律保障。

、充实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法律规着力打造统计“厦”根基。

多年统计工作都是人员与任矛盾冲突下完成这是造成统计数据公信力下降重要原因。

这问题很程上取统计机构和人员是否与统计任相匹配。

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设置、管理、职责和职权进行重新规以基层统计基础薄弱头数据差问题。

重对乡镇、企业统计机构和人员设置规。

3、明确保护被调者权利规提高被调者配合程。

重新修改管理规定》重要目统计信息高效收集与真实可靠问题。

提高被调者配合程是这问题办法。

权利保护程 往往与法实施效成正比。

统计法律提高被调者配合程手段就是明确保护被调者权利统计法律规从而消除被调者疑虑提高被调者配合程调者与被调者建立诚信、合作关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认真贯彻《统计法》提高《管理规定》可操作性。

新修订《统计法》全面涵盖了社会济条件下统计违法行。

修订《管理规定》要认真贯彻《统计法》设定统计违法行要体现“以人”政府行准则;二要将些直接或接威胁统计数据质量行设定统计违法行。

如将原“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归并“提供不真实统计行”;增设“提供不完整统计行”、“不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行”、“非法制定统计调表行”、“不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人员行”、“使用没有取得《统计从业格》统计人员”等违法行。

统计局制法规股 0年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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