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与治理对策

【摘要】本文概括暴力犯罪的概念和当前暴力犯罪的五个特点,从经济体制转型、道德规范弱化、暴力亚文化习然等方面,阐释暴力犯罪增长的原因,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严打”严重的暴力犯罪、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奖励见义勇为者与查处失职行为等四个方面的治理对策

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严重破坏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暴力犯罪继续升级,恶性案件接踵而至,凶犯作案疯狂,其后果大多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已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和评论的社会热点之一。

一、暴力犯罪概述。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

所谓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或以强暴手段相威胁,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攻击型犯罪暴力犯罪不属于特定的刑法术语,不是刑法中的一个独立罪种,而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

1、狭义与广义的暴力犯罪

我国刑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涉及到了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犯罪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暴力犯罪”概念的界定尚有不同的阐述,大致有两种,即狭义与广义的暴力犯罪

狭义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攻击型犯罪。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和抢劫罪等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此外,爆炸、枪杀、武装贩毒、武装走私、聚众械斗、组织暴乱、纵火等则是使用更凶恶的暴力手段,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暴力犯罪行为

广义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手段上包含有暴力因素的一切犯罪行为,不仅指已经实施了暴力犯罪,并且包括以暴力相威胁而达到目的的犯罪。实际上,在有些抢劫、绑架等犯罪过程中,虽没有具体施暴的情节,但以强暴相威胁还是存在的,否则,犯罪则不可能得逞。

2、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是“显形”的。

犯罪立案率的高低无疑是社会生活稳定与否的重要评价指标。然而客观地说,在诸多犯罪类型中,伴之以暴力而实施的犯罪数量,则更能直接反映出社会稳定状况和社会控制水平。据调查,目前群众最关心的几个社会问题之一就是社会治安状况。因为暴力犯罪的增多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最大的现实威胁。与暴力犯罪相比较,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是“隐形”的甚至是“潜在”的,而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则是“显形”的和“现实”的。一些暴力犯罪的大案要案,直接而迅捷地作用于社会心理,使广大群众的安全感降低。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与恐惧,在肉体创伤痊愈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甚至终生。

(二)暴力犯罪的状况和特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暴力犯罪的发案数量不断增多,暴力化程度越发严重,恶性大案迭发。从全国刑事案件统计数据看,杀人、伤害、抢劫等典型的暴力犯罪逐年大幅度上升。据公安机关2000年统计,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达6549起,同比上升3.8%。刑事案件共造成4.2万人死亡,10.9万人受伤,直接损失达126.4亿元【1】。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八五”期间与“七五”期间最后一年1990年相比,行凶杀人案件增长23%;故意伤害案件增长88%,抢劫案件增长19.7%,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也有明显增长【2】。

上述统计数字显示,暴力犯罪呈逐年增多的态势,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不断加剧,其特点如下:

1、暴力手段愈发残忍。

利益冲突的激化和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传播,促使暴力犯罪手段越来越野蛮、越来越残忍,一些犯罪分子心毒手狠,抢劫并发杀人、凶杀又行强奸,伤害必欲致死,甚至碎尸、焚尸。2000年9月1日,以张君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常德持枪抢劫运钞车,枪杀7人,重伤4人。由此案又深挖出该暴力集团的渝湘鄂系列持枪杀人案,其暴力犯罪手段相当残忍,令全国震惊。

2、涉枪犯罪日益突出。

涉枪犯罪日益突出,表明犯罪暴力化程度正在进一步加剧。持枪作案、“杀机”四伏、致人伤亡,极大地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是暴力化恶性升级的表现形式。此种暴力犯罪发案数逐年增多,据统计,我国1994年、1995年的涉枪犯罪分别比1993年增加25.8%和21%,涉枪案件的高发区主要在沿海、边境地区,如广东、福建、广西、海南以及东北地区等。以广东为例,1990年至1994年的涉枪发案数分别为276起、331起、563起、839起、927起,逐年攀升,可见严重化之烈【3】。涉枪案件犯罪类型主要是抢劫银行及运钞车、抢劫出租车、绑架、武装贩毒、武装走私等。

3、青少年犯罪占大多数。

所谓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至25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据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犯罪研究中心1993年对天津市入狱罪犯的调查,犯罪时使用了暴力罪犯中,18岁以下的占8.6%,19岁至25岁的占55.6%,两项合计占64.2%【4】。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分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断,没有受到来自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健康而系统的正面教育,因而思想空虚,缺乏理性,粗野放纵,无视道德和法律。有人比喻青少年处于盲目与狂热的急风怒涛时期,不受理智约束而被情绪所支配,一旦遇到矛盾冲突,往往以棍棒、利刃机见,不思利害,不计后果。

4、团伙暴力猖獗,甚至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暴力犯罪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变革巨大,传统道德的规范功能相对减弱,致使暴力犯罪案件增多,并且向犯罪分子拉帮结派、结成团伙的形式转化。暴力犯罪由个人冲动所致趋向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大案,多为犯罪团伙所为。而且,团伙暴力犯罪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如天津市1994年判决集团犯罪案件为81件,涉案341人, 1995年判决集团犯罪案件99件,涉案802人,比1994年增加了22.2%【5】。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也产生了一些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集团,即主要成员稳定,有严密的帮规约束,公然对抗社会法制,在权威型首犯的组织、策划下称霸一方,并且拉笼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腐败分子,以构建保护伞的犯罪组织。司法实践显示,具有某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诸如辽宁盖县“段氏”集团、山西“狼帮”、云南平无街等,可视为黑社会雏形,其成员竞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械伤人,侮辱妇女,聚众抢劫,无恶不作,当地群众避之惟恐不及。在天津市,具有黑社会特点的暴力团伙也有所露头。如1996年4月破获的毛永来为首的抢劫、绑架、非法拘禁的案件等。

5、流窜作案比重增大,案件难于侦破。

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人财物的流动,同时也带来犯罪的流动。那些出外打工却又谋职无门、生活无依靠、法制观念差的人则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而且一般会选择偷盗、抢劫、绑票等犯罪类型。如抢劫出租车司机、绑架妇女儿童等案件绝大多数是流动人口所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暴力后,大多“外漂”几年,以逃避法律制裁。而其在四处流窜中,为维持生机,往往连续作案。震惊天全国的晋冀鲁豫系列杀人、抢劫、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新海先后残害78名受害人。其行踪诡秘,流窜作案,地域跨度大,线索不易查找,故而侦破工作难度较大。

二、暴力犯罪增长的原因。

(一)经济生活的反差,引发心理冲突和行为失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必然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在逐步实施过程中,人们基于自身利益而普遍感觉到的外显性变化,则是拉开收入差别和消费档次,加剧了人们对物质利益追求的迫切感。大款显阔的刺激,消费的攀比所引发的心理震荡作为“中介”因素,使经济生活的变革成为暴力犯罪增多的原发性动因。城市的一些年轻人,看到少时伙伴、老同学在经济开放搞活中“暴富”,心理冲突加剧,萌生一种“被剥夺感”;农村的“打工仔”们,置身于城市的现代消费氛围中,心理挫折则可能转化为暴力谋财的攻击性行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造成大量的待业和隐形待业群体,这一群体又普遍地心理不平衡。这些均进一步加剧心理冲突,成为暴力犯罪的催化剂。大量的持械抢劫、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等以疯狂夺取钱物为目标的暴力犯罪犯罪动机中大多存在一种狭隘而可悲的“愤愤不平”心理。

(二)道德规范力量减弱,社会柔性控制水平降低。

道德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既“柔”又“泛”的社会控制力量。恩格斯说:“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可见,道德是人们经济生活的反映。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普遍感觉并且惊讶于道德的滑坡。实际上,我们正处于经济生活变革后的社会道德重构的混乱与茫然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而且尚待完善,与此相适应的社会道德准则远未形成。审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体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构筑既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符合现代意识要求的道德体系,是今后长期的精神文明建设任务。而在这一过程中,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作为预防暴力犯罪的一支力量,肯定会减弱。“***”前,暴力犯罪发案率很低。即便在十年动乱中,虽然各级党政机关瘫痪,群众组织间打砸抢盛行,但个人孤立的暴力犯罪也未形成一个高峰。这是因为道德观念在规范个体行为和控制社会方面还起着独到的作用,道德作为防止社会总崩溃的最后一道“堤坝”,还尚未“决堤”。

众所周知,“***”后期暴露出来的教育荒废恶果,党群关系疏远,理想信念危机,对政治生活的普遍厌倦,对公益事业的不感兴趣和党政干部的腐败行为社会负面现象冲击着传统的道德体系。随着西方价值观念的涌入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公德意识趋于淡薄。不少人不问政治,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和是非善恶观点,对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暴力犯罪视而不见,明哲保身,不敢斗争,致使社会道德抑制犯罪的功能大大减弱。不法分子则胆大妄为,有恃无恐,公然施暴,猖狂作案,而且毫无耻辱感和负罪感。如2000年9月1日,湖南省常德发生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在侦破过程中,又并案为“渝湘鄂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恶贯满盈的张君暴力犯罪集团疯狂作案、滥杀无辜、人性泯灭,计有26人死于悍匪枪下,但张君等人却自鸣得意。案件破获并揭露后,竟有一些青少年对张君一伙的所作所为很“佩服”。不辨是非善恶竟然到此程度,尽管只是极个别现象,但也足以令人惊讶。由此可见,社会道德对人们思想与行为的规范效应已无法同“***”前相比。

(三)暴力亚文化的泛滥和习染。

所谓亚文化是相对于主体文化而言,是指在社会中不占统治地位,与社会主体文化相背离甚至相对立的支流文化,反映为滞后于社会发展和游离于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暴力亚文化则是其中的一部分,即明显激化行为冲突,激发暴力犯罪的不良文化积淀。

暴力亚文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崇尚野蛮凶残的所谓“英雄”观;二是不顾是非与法度的“情义”观念;三是具有深厚封建色彩的“行帮”意识;四是“法不责众”的无政府主义观念。

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犯罪研究中心和天津警察学会共同对1993年天津市入狱罪犯进行调查,在全部3859名罪犯中,有26%的罪犯犯罪时使用了暴力。而且在调查中发现,罪犯在实施犯罪时是否使用暴力,并非由一种随机或偶然的因素所决定,而是受到罪犯本人的气质特征、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交友类型以及邻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6】。可见,暴力罪犯施暴或以暴力相胁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对暴力犯罪手段的主动性选择。

人是社会的人,是社会文化的载体。一定的文化塑造人的行为模式,而人的行为模式又反映着其接受并且认同的文化特质,犯罪行为也是如此。如果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分析,暴力犯罪则是暴力亚文化的物化形态和行为选择。也就是说,暴力犯罪是在暴力亚文化的诱导和推动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如果说暴力亚文化是“导演”的话,那么,暴力罪犯无疑则是“演员”。老一代犯罪学家严景耀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指出:“为了了解犯罪,我们必须了解发生犯罪文化,反之,犯罪的研究又帮助我们了解文化及其问题……犯罪是依据集体的一般文化出现的,它既不是一个离体的脓疮,也不是一个寄生的肿瘤。它是一个有机体,是文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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