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独立视角下人大与法院关系之构建

[论文关键词]司法独立人大法院宪法关系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司法腐败的存在,引发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对“司法独立”合理与否的争论。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司法独立的简单存废,而在于我们的司法制度一方面妨碍了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却放纵了司法权的专横。

因此,从制度层面上构建人大法院的和谐关系,保证独立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

这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

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国人瞩目的焦点话题,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司法独立,更是让人莫衷一是。

一方面,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冲突的尖锐化,对司法独立所保障的效率与公平寄予了前所未有的厚望:另一方面,权力失衡所导致的司法腐败却再三地打击着公众脆弱的“法制”信心。

一、司法独立之内涵——人大法院之文本关系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含义是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议会、总统(内阁)、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彼此分立,互相制约;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表现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预,即使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行使审判权时也是彼此独立的: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即法官审判案件时,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机关、各级法院院长及同事的影响和干预,只依照法律和良心。

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我们考量人大法院权力制衡,构建人大法院的和谐宪法关系,主要是就司法独立的第二层含义而言。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大法院的关系而言.这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用法院人大的四点要求来予以确认,即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

法院对于人大的四点要求,确立了人大法院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关系,对于法院和法官摒弃人大的不当干扰。

客观、公正地司法有着毋庸置疑的意义。

但是长久以来,我国在司法独立上的表现并不能令人满意,人大法院的关系也一直不够顺畅。

二、司法独立之现状——人大法院之现实关系   产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司法制度不独立司法公正失缺依托,应是其最主要的原因。

诚如学者所言“司法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但据现时的国情而言,司法权独立仍受到诸多制约,法院独立审判权除受到来自行政权力在财政、人事等方面的压力外。

也受到来自人大的干预。

1.人大监督超越监督范围。

个案监督而言。

大家的共识是个案监督监督重大违法案件。

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对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人大个案监督无所不有。

有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也有行政案件和执行案: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包括案件的受理、超期办案、证据认定等;有案件审理不公正问题,也有法官本身的违法、徇私枉法问题。

如果人大这样事无巨细地监督案件。

将有损人大权力机关地位,使人大陷于琐事泥潭。

2.人大监督不适当地介入审判。

个案监督而言,主张人大个案监督的共识是监督应是事后的。

但实际上在什么时问介入监督的都有。

有的在案件一审之前就介入监督,有在一审开庭时进行监督,也有在二审以前介入监督的。

还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待判决生效后再找人大申诉,也有相当多一部分是要求对判决执行的监督

3.人大利用监督对审判施压。

人大在对法院监督,尤其是个案监督中,一般倾向于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审判者,促使审判者作出监督者认为正确的判决。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浙江建德市黄小军要求返还捐款案”中,当地人大实行全程监督,在审判过程中人大主任会议的意见办了才罢休。

象这样的监督案件,不论人大监督意见是多么正确,但这种做法是建立在对司法制度不信任基础上的,它会强化人们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使法院失去权威和尊重。

4.某些人大代表利用监督对审判妄加评论。

在蔡定剑调查的50起案子中,人大对个人监督的案子都不同程度作出判断.发表了对实体问题的监督意见,包括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

司法独立对公正价值的终极追求固然要求法院接受人大的合理监督,以保障司法权不被滥用,实现公民的诉讼正义。

但不可忽视的是,法院司法实践中几乎受到来自人大各个方面的不合理的牵制。

我们不考虑制度因素的消极作用.却要求法院去实现理论上的司法公正,未免强人所难。

因此,探讨人大法院的关系,构建和谐的制度体系,保障人大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当是我们真正的追求。

三、司法独立之对策——人大法院之应然关系   我国的司法独立,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实现司法公正。

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人大监督司法独立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

因此制定完备的司法制度,构建和谐的人大法院关系,使人大一方面保障司法独立之地位以树立法院之权威,另一方面监督司法独立之实施以实现司法之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

1.人大必须尊重法院,以认同司法独立

要理顺人大法院的关系,关键在于处理好人大监督司法独立之问的关系.人大司法监督要以司法独立为前提,也就是说人大监督应充分尊重司法独立

首先,只有尊重司法独立,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

根据宪法精神,立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一个机关行使权力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也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同时必须明确,人大司法监督是在宪法确认的权力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

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人大不得妨碍司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司机权,不能以一种权力取代另一种权力,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体。

其次,只有尊重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

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就像社会科学合理的国家分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形成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再次,只有充分尊重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使司法者依法独立司法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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