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的特点 [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

电力建管公司工程项目临用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 总则条 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技术济临用工人员管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仅适用公司工程项目技术济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二部分 聘用程序三条 公司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用人部门)因工作要临聘用技术济管理人员应提出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表)公司办公室审合格报总理审批。

四条 新进临聘人员原则上试用三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聘用

五条 办理聘用手续新进人员应向公司办公室提交以下、《应聘申请表》(见附表二)、身份证、职称证等各类有效证件或证明。

3、提供近月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格检表。

三部分 临聘岗位设置及上岗条件六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原则上设置临聘岗位有工程指挥长、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理)、高级管理专责、级管理专责、初级管理专责

七条 临聘岗位上岗条件。

、工程指挥长应具有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级项目理格证或全国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0年及以上验;具有高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工程副指挥长(项目理)应具有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级项目理格证或全国册监理工程师、全国造价工程师岗位证;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0年及以上验;具有高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3、高级管理专责具有学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二级项目理格证或省级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8年以上验;具有高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级管理专责具有专学历或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国二级项目理格证或省级册监理工程师、省级造价工程师岗位证;具有从事施工、设计、监理或建设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验;具有高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

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用、触犯国法律法规者;、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体格检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四部分 临聘人员待遇标准九条 根据国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临聘人员待遇划分两类类是《临聘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三);类是《临聘用非离退休人员试用期和正期待遇标准》(见附表四)。

十条 公司临聘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创造劳动条件临聘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元劳保费。

十条 公司每月按临聘离退休人员基聘金和岗位津贴两项和75%发给其医疗包干费。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非工作原因受到各类伤害(含生病、伤残、死亡)责任并且所发生治疗、住院等切费用由临聘离退休人员人理。

十二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执行国工伤认定规定标准下)按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承担对应法律、济等切责任。

公司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用公司支付临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切济费用。

对由公司承担责任部分临聘离退休人员办理和报销切济费用程序是先由临聘离退休人员到其原社会保险关系渠道办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公司用其办理相关保险保险赔付金支付;仍不足由公司承担。

十三条 公司依据国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临聘离退休人员建立基养老、基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社会保险。

公司临聘离退休人员应依法缴纳上述各类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办理有关就业登记和保险手续以确保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四条 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伤而不能岗不享受合公司应支付劳费、各种津补贴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低生活费保障标准发给其不超三月生活费。

十五条 临聘离退休人员医疗、工伤等切保险待遇按国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分 临聘人员职责要十六条 遵守国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制。

十七条 执行国基建设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规。

十八条 尽忠职守从公司和工程项目组织指挥和管理以高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公司良形象维护公司利益。

十九条 遵守公司和工程现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

二十条 合期不能从事二职业。

六部分 临聘人员考核二十条 对临聘人员考核试用期考核、季考核和合期满考核(《考核表》见附表五)。

二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

临聘人员试用期由用人部门责考核并由用人部门和临聘人员填写《考核表》报公司总理审批以定是否正式聘用

二十三条 季考核

用人部门应按季对临聘人员(含试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容应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以作临聘人员月劳费、各项津补贴发放和除、终止劳动合依据。

二十四条 合期满考核

临聘人员合到期用人部门应对其全面考核并形成面见报公司办公室以作续聘依据。

七部分 劳合变更、除、终止二十五条 劳合有效期公司临聘人员双方协商致可以变更合相关容或者除劳合

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公司可以除劳合试用期被证明不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制;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损害;、泄漏公司商业密造成重影响或济损失;5、合期从事二职业;6、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合;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合行除。

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公司可以除劳合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面通知临聘人员临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伤医疗期三月不能从事原工作;、考核不能胜任工作;3、因劳合订立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使原劳合无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除劳合

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若提出除劳合应当提前三十日以面形式通知公司

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者劳合行终止、劳合期满或公司临聘人员约定劳合终止条件出现劳合即行终止;、临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十条 劳合期满公司临聘人员协商可以续签劳合

八部分 临聘人员责任三十条 以隐瞒、欺骗等方式与公司签订劳合临聘人员应承担法律和济等切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二条 临聘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条件除劳合或者违反劳合约定职责要事项对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济赔偿等切责任。

九部分 附则三十三条 办法003年月日起施行。

三十四条 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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