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财税处理

【摘 要】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减排,征收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等减排措施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而我国2013年才在相关省份开展企业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由于开始时间短,我国相关财税制度并未建立,导致碳排放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并没有统一的规范。

文章以2016年9月发布的《碳排放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基础,介绍和评析了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对我国的碳排放相关财税处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 碳排放; 环境; 国际; 意见稿; 金融资产   【中图分类号】 F812.42;X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1—0072—03   一、引言   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导致国内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此,国家出台各种政策以支持国内碳排放市场机制的形成,形成适合中国市场环境的各种碳排放交易平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国家层面首次指出在全国通过推进各种碳排放交易以形成健全完善的碳排放产权制度。

随后,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年底发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为企业排放量的核算提供技术上的统一核算标准,并规范了各种碳排放交易的管理。

同样,新《环保法》于2015年开始实施,也在法律层面对国内碳排放交易提供了保障。

正是在法律、国家政策的共同保障与推进下,截至2015年,此前在2013年试点推行的7个省市的碳排放交易平台顺利完成了平台搭建并展开了相应的试点交易

至此,碳排放交易试点交易顺利展开为在全国全面推行碳排放交易提供了保障。

无论是此前的试点,还是后期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必须有相应配套的成熟的一套账务处理程序以配合应对碳排放交易相关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针对此方向的会计规范,目前国内外均缺乏标准化的准则,一致处于摸索阶段。

美国FASB曾在2004年准备起草有关标准化的规范文件来应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但事后不了了之。

2004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公告“IFRIC 3”以指导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不过该准则中硬将碳排放确认企业的收益,遭到了绝对多数企业的抵制,造成IFRIC 3不得不在推出半年后被IASB草草结束。

再看中国,目前在全国开展碳排放交易刚刚开始,相应的会计准则落后也不足为怪了。

二、实务理论界各种碳排放账务处理分析   国际、国内碳排放权领域账务处理的相关会计准则空白,导致实务界、理论界对碳排放权的账务处理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

理论界在此领域分歧的核心是如何对碳排放配额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及报告”。

首先,配额确认问题。

针对企业从政府获得的碳排放权的配额能否确认企业资产、应该确认为何种资产等问题理论界分歧较大。

国内学者张彩平[1]认为该项配额完全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确认条件,故应考虑确认企业资产,但属于何种资产也未明确说明。

简单归纳可以发现,归属于何种资产主要有以下观点,将碳排放确认企业的“碳货币、或无形资产、或存货、或金融资产”等。

确认企业资产,则对应的科目是企业的负债又或是收益,在理论界也有分歧。

考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IFRIC 3将配额归类为企业收益最终遭到企业反对而取消的结局,国内学者张彩平[1]认为配额确认为资产的对应科目应是企业的负债而非收益。

其次,配额计量问题。

该问题作为该会计处理问题的最大难点,理论界对应计量属性的选择有三个观点,动态估计、历史成本、公允价值。

最后,配额对外报告与披露问题。

笔者对理论界在此方面的各种研究进行整理、归纳及分析后发现,不同的机构或学者因基于其利益导向的差异导致在披露问题上的差异化极大,基本很难有比较一致的报告或披露标准。

理论界的差异在实务当中也同样存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针对碳排放会计处理的一项调查报告发现,全球实务当中存在十五种方法。

无独有偶,2015年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此方面的调查也?C实了实务中该方面处理“五花八门”。

首先,确认问题。

实务当中,企业大多数将碳排放确认企业的资产,记入企业的“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等科目,甚至很多企业记入自创性的“碳排放权”科目(目前国内以及国际企业会计准则都尚未制定此科目)。

实务中将碳排放确认为资产后的对应项目均为企业的负债,没有理论界认为应确认为“收益”的做法。

不过,对于负债类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付碳排放型,企业观点不一,主流的观点认为权”。

其次,计量属性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企业的碳排放权来自于公平的市场交易中支付对价获得还是从政府免费获得的配额,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来进行计量

另一种观点认为:若是企业每年(可具体分配到每月)从政府获得的许可配额(该配额是免费的),则按照名义金额一元进行计量;若是企业在免费配额使用完的基础上在公允交易市场购买的或者没有使用完出售的,则此类配额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来计量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计量

该观点认为外购的按照买价入账,政府许可的免费配额不入账。

最后,实务当中如何对此对外披露与报告。

目前国内各参与碳排放试点交易企业基本一致认可与此相关的信息在企业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

主要对外报告或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许可配额的数量(不包含金额)、企业有偿从碳排放交易市场获得的碳排放权的数量和金额,以及企业预期下一期需外购的碳排放权的数量和金额。

除了此类信息外,部分企业建议披露与碳排放相关的企业各种节能减排内控制度、碳排放发展战略等各种定性的信息。

[2]   实务、理论当中针对碳排放账务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企业“各自为政”的“乱”处理导致与此相关的各种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也就失去了价值,对国内碳排放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

据此,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国内首个与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碳排放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以便规范企业相关账务处理,也为碳排放市场的建立健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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