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营场所租赁合 出租方 承租方 条 租赁房屋座落福州市 其场所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条 租赁用途。
四条 租金(写)人民币 元整(写) 元整。
六条 承租方责支付出租房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费用每月日前支付。
七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其他物品。
九条 有下列情形出租方有权除合 () 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月以上; () 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000元以上; (3) 承租方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十条 违约责任 、出租方按或按要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毁损责赔偿损失。
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问题由承租方责出租方责跟踪、检。
、 发生产权纠纷由出租方责。
3、 争议方式由双方友协商不了提交当地仲裁机关。
十三条 合签订日起生效。
十四条 合式三份合双方各执份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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