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借鉴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经验借鉴政策性农业保险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还不成熟。

本文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年均5000多万公顷,成灾面积2730万公顷,占全国播种面积的188%,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党中央对农业保险发展非常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自1982年农业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1982——1986年的恢复试办高速发展阶段

保费由23万元增长到7803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86%,年平均赔付率为ll2.12%。

(2)198~一1990年的平稳发展阶段

政府加入了农业保险的队伍,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共同承担农业保险的风险,农业保险出现平稳发展保险范围涉及农、林、牧、渔各业,经营险种60余个。

(3)1991——1993年农业保险呈现较快增长趋势,但是矧时亏损加大。

(4)1994——2004年农业保险出现严重亏损。

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加上农民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萎缩趋势。

(5)2004年以来,党中央的一号文件都明确表示对我国农业保险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中国保监会先后在部分省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相继批准设立了一批不同经营模式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也在四JII成都设立分公司农业保险发展的局面虽然有所好转,但是,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仍然存在着深层次矛盾和制约因素。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政府支持繁荣农业保险,并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要组成部分。

1.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美国的农业保险发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1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私营单轨式”。

这一阶段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基本上是实行私人公司的商业化运作,而且险种很少。

(2)1938年至1980年“国营单轨式”的发展阶段

虽然在这一阶段,美国联邦政府开始经营农业保险,而且险种也由原来的单纯承保小麦逐步扩大到棉花和烟草等,但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还是在局部地区。

(31981年至1996年的“公私合营双轨式”发展阶段

198年颁布的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原先的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1993年联邦政府颁布的《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通过巨灾保险、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

(4)1996年至今“私营+政府扶持式”的发展阶段

2.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成立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

在该模式下,政府出资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免除一切赋税并提供一定的补贴。

在这种模式下,由中央政府同意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建立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州农业保险的亏损。

(二)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农业保险比美国晚20年,其制度模式经营方式与美国有些相似,但具有自己的特点。

加拿大在195年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立法。

加拿大为其农作物保险计划所确定的目标是:在可靠的保险精算的基础上,为农民因不可控制的自然风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提供保险保障政府一开始就确定了普遍参加、公正而平等的保险、自我财务平衡、农民买得起、与其它农业收入保障政策间的互补性经营农作物保险的五项原则。

(三)日本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模式采用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因此,也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被称为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是1947年在合并以往的家禽保险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障农户经营稳定的农业保护制度。

日本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1.经营体系组织层次分明,功能明确。

日本的农业保险由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共济组合直接经营

2.实行强制性保险和资源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牲畜等列为法定保险范围,进行强制性保险

实行强制保险的有水稻、早稻、麦类、桑蚕;牛马、猪等等,对果树、园艺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   3.国家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经营

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都享受国家的补贴。

三、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   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了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如加拿大1959年就在全国实施由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按照《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农民只支付50%的保费,其他的都不用支付。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农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所以它和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加拿大,联邦政府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

日本设立的农民共济会,美国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三)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业保险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

如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等作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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