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社借款合同范本

信用社借款合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生产营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社团申请短期流动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 法》、《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 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等规定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 愿签订贷款合。

条 定义和释 合除非法律规定和合条另有约定合词语按照 下列含义进行释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贷款社团采用贷 款合(即合 ) 按照商定期限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 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组织。

牵头社”指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责贷款管理 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向 借款人发放贷款信用社。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合约定借款人发放贷 款金额。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比 例。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格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 行合。

合项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会计报表及有 关真实、完整、准确。

合签订前无重济纠纷诉讼发生 履行合要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按照合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金和利息

约定结息日或还日前牵头社开立帐户上备足当 期应付利息或金并授权牵头约定结息日或还日从帐户 主动划收。

三条 贷款金额、用途和期限 贷款人借款人提供总额人民币 万元贷款

根据“愿 认贷协商确定”原则各贷款人承诺金额如下贷款人 承诺金额 xx 县 x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 县 xb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 县 x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 县 x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xx 县 x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合项贷款用途 贷款人借款人不得改 变合确定借款用途。

合项贷款期限共 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期限借款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准。

借据是合不可分割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事项 如与合不致以合准。

四条 利率和利息 合项贷款利率确定月息 %。

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每月 0 日借 款到期利随清。

合履行如遇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合 项下借款贷款人无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借款利 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五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承诺贷款金额和 5 条约定发放 贷款

成员社合生效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各成员社应根据合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 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牵头社和成员社发放款项应合生效日次日 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六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 按合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 贷款人面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 按合约定清偿合项借款金及利息 ; 觉接受贷款人合项借款使用情况调、了及监督 ;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营和财情况调、了及 监督并有义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损益表、产债表等报表 ;对贷款审程所提供材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责 ; 发生歇业、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应 事件发生 5 日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息。

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催收函或催收件签收 应 3 日将回执寄出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营、合并、兼并、合、分立、 减、股权变动、重产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 行动应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贷款人贷款人面否则 清偿全部债前不得进行上述行 ;变更住所、通讯地、营业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 应有关事项变更 7 日面通知贷款人 ;如发生对其正常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合项下还款义产 生重不利影响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涉及重济纠纷、 破产、财状况恶化等应立即面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全部 ; 依合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合约定借款 人应偿付借款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 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新闻 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依合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原因造成迟 延除外 ; 对借款人提供有关其债、财、生产、营等方面及 情况保密但合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八条 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合约定及足额偿还借款金和利息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面 展期申请及担保人继续担保面见社团会议定 由社团所有贷款人借款人共签订展期合合项下借 款才相应展期 ; 双方签订展期合前借款合继续执行。

贷款息收回由牵头社按照合约定贷款承担比例划付 到各成员社。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对归还部分牵头社应按照 合约定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贷款逾期和按照合约定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罚息由牵头 社按照规定统向借款人收取。

九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 社团会议定可以提前还款。

对提前偿还款项借 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借款人社团会议定提前还款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与金并归还。

贷款人借款人提前归还合项借款贷款人有 权依照合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十条 担保 合项贷款金、利息清偿和可能发生借款人违约金、 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费用承担由 保证人 和向贷款社团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签订编 x 农信社贷保 (09) 社团贷款担保合。

牵头社认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约定足以影响担保人 担保能力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定借款人应重新提供 令贷款人满担保 ; 但新担保合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依 然有效。

十条 违约责任 合生效贷款人借款人应履行合所约定义。

任何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所约定义应当依法承担违 约责任。

借款人按合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利 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贷款人按合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按合利率按日支付 迟延违约金。

贷款人到期不偿还合项借款金及利息贷款人有权限 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贷款人开立所有帐户金行使抵销权 对逾期借款按合 条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借款人按合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 分乃至全部借款或除合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按合条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00%。

对逾期或按合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从逾期或按合 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息止。

对不能按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出现 5 、6 所列情形贷款人应 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借款人有下列行应收到贷款人通知 3 日予以改 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发放 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部分或者全部贷款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产债表、损益表 和其他财 ;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营、 财活动监督 ; 贷款人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让或处分其产重要 部分;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 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 受严重损失 ;贷款人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营、合并、 兼并、合、分立、减、股权变动、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 权益实现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营业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 事项或对外发生重投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 胁;涉及重济纠纷或财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 严重影响或威胁 ;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 受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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