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之比较

简介: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我国 企业 会计 制度及准则的明确要求,也是各类利益关系人的共同愿望,而国外的相关情况怎样呢?值得我们去查找、 分析 、比较。因此笔者选择了美国作为比较对象,希望借此收获它的优势所在,看清和弥补我们的不足。

一、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代写论文。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将关联方定义为:“某一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如果一方能显著地 影响 交易各方的管理或经营策略或者它拥有交易一方的所有权利益并能够显著地影响另一方,使得交易一方或多方完全追求自己单独的利益受到阻碍。”但是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定义关联方,原因是考虑到利用一个定义很难涵盖关联方所要包括的 内容 ,在很多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是否成为关联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只给出判断关联方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视为关联方。比较可见:我国准则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判断标准的表述简练明了,更具实际的操作性。 作文 /zuowen/。

二、关联方关系存在情况确认的比较。

作文 /zuowen/。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明确指明关联方交易包括以下交易: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之间企业和职工利益的信托基金之间企业与其主要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直接家庭成员之间;关联企业之间我国会计准则则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两者相比,我国准则中没有美国财务准则的第三项,这与两国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及 社会 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有很大差异有关,但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毕业论文

三、关联方关系披露要求的比较 毕业论文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和揭示关联方关系的性质,而且说:“如果报告的企业和一个或多个其他企业属于同一个所有者或在同一个管理层控制之下,并且这种控制的出现,导致了该报告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与其自主经营所获得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着显著不同,那么即使在这些企业之间没有发生交易,也应披露这种控制关系的性质。”我国准则规定:一是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披露企业 经济 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二是当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两者相比美国规定关联方有无交易,都应披露关联方关系;我国则更谨慎地区分了不同影响程度的关联方之间披露要求应有不同,显得法规更为完善、条理层次性更强。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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