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证之公信力

摘 要 近年来,社会各行各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及全体公证人员的努力,我国公证事业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但“乱收费”、质量问题等字眼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一些负面文章和地方出现公证质量等问题,严重破坏了公证公信力。为了促进我国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本文对公证公信力等问题进行探究,寻找公证公信力来源,分析我国现阶段公证公信力现状及结合我国公证机构体制等情况,提出维护和加强我国公证公信力的途径,以期使公证机构公证执业人员更好的树立起公证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

关键词 公证 公信力 公证体制

作者简介:林建路,福建省上杭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25—02。

公信力”是公证的灵魂和生命,是维系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是维护国家法制健康持久发展的重要力量。公证公信力关系到人们对公证行业和公证制度的评价和信任,关系到人们对国家法治的评价和信任。在我国,起初设立“公证”制度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等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公证已深入到千家万户,慢慢深入人心,公证已经不单单是为了预防纠纷这么简单,如今的公证小到维护社会家庭稳定,大到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甚至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等。

一、公证公信力的概述及公证公信力来源。

(一)公证公信力的概述。

公信力”一词,最早并不是源于公证领域。有学者指出,日本早期的民法学者鸠山博士是第一个使用这个概念的人。大正四年,他发表了《论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相关的公示与公信主义》,第一次从立法论上提出了登记公信力问题,在日本引起了强烈反响。经过众多学者长时间的系统研究,可以说“登记公信力”在民法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明晰的概念,即不动产物件经过登记公示后,不仅在登记正确的情况下,登记所表现的物权是真实的权利,对社会公众具有绝对的可信性,即使登记错误,也不能颠覆登记对于权利真实性的表述,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获得登记簿中的物权。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公信力”应当是社会大众基于法律对事实赋予的效果产生的信赖。由此得到启发,笔者认为,公证公信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代表国家,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业,依法为公民、法人等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从而得到社会认可和信任。一方面,公证应当从申请人的利益出发,依法保障申请人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公证是给予除去申请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大众一种事实判断导向。通过以上两方面最终获得公众的高度信任。

(二)公证公信力的来源。

笔者认为,公证公信力是与公证法律规范、公证书的证明力、公证活动及公证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

首先,就公证公信力公证法律规范的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应是最高信任。由此可见,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是产生在良好的法律制度本身。如果法律制度本身条例不清晰,漏洞百出,逻辑混乱等,从而使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适用无所适从,所以笔者认为,公证公信力也应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石,这个基石本身已经成为人们的信赖。

其次,就公证公信力公证书证明力的关系。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公证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公证书中的公证词的表述是准确、完整、逻辑严谨的,公证书具有较强的证据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正是因为公证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公证公信力才能得到保障。

最后,就公证公信力公证活动及公证员素质的关系。笔者认为,公证活动是指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活动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公证,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的原则;第二,真实与合法的原则。公证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两个方面;第三,保密原则。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四,便民原则。便民原则也不是疏于审查办证材料,放弃办证原则,也是应严格办证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出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践行群众路线,为公证申请人提供良好的公证法律服务。正是因为公证活动具有严谨的办证规则,公证才得以保持较强的公信力。作为一名执业公证员应具备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法律知识,能够运用自身良好的执业技能完成公证法律服务,这是与个人必备的较高执业素质不离分的。德国一个法院的法官曾经说过:“一个制度,只有在其中的人是好的,这个制度才能是好的”。只有具有较高的个人执业素质,才能有较高的公证行为。这样公证公信力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和提高。

二、我国公证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

近半年来,对公证公信力影响较大的案件,如最近董洁林教授“微博质疑公证收费”、“广州公证处打印乱收费” 等。前几年,“郑州撬门公证案”、“西安体彩假票案” 、“武汉体育彩票作弊案”等严重影响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案件。以上这些案件说明,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问题较为严重。笔者认为,导致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主要是内因起主导作用。

就外因而言,在人人都持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人人都是记者的全媒时代,网络传媒呈现乱象状态,真假、正反、黑白各色舆论信息令人难以分辨,由此导致大众心理无主、判断失准,进而不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公证负面信息,在不同程度上干扰了大众对公证各方面认知。笔者认为,上述影响公证公信力的案件很大程度是由公证机构自身内因导致,但也不乏媒体为博眼球,夸大其词及有些个人对公证的片面理解。此外,还存在公证申请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或直接利用造假手段伪造公证书,从而影响公证公信力

就内因而言,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公证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定强制性公证的规定不多,特别是在规范公民、法人等民事经济法律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必须法定公证的条款基本没有,体现不出公证在社会经济中的特殊职能作用。第二,我国现行公证体制存在差异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存在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多种形式共存。行政体制公证处的公证业务收费按国家财政规定收支二条线,执业公证员所获待遇与承担的责任风险反差很大。在互相推诿甚至不作为现象;在我国事业单位公证处根据其财务自主程度又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证处、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公证处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证处;合作制公证处按国家规定、要求组合并需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方可设立。在合作制公证处,无论是财务还是人事都完全独立,公证人员的工资福利完全由公证处的业务收入决定,合作人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配置公证人员。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公证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证处与合作体制公证处自由度较高且公证办证积极性较高,但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到位,较多错证漏证。同时,合作体制公证处也容易出现不良竞争。公证体制差异,导致公证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近些年来,公证机构按照国家司法部等相关要求,对公证机构内部人员编制、财务管理、薪酬分配、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有些公证机构比较注重个人收入与公证业务收费相挂钩,致使出现了一些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甚至诋毁其他公证机构获取公证业务,把经济利益看得较高,忽略了社会效益,从而对公证机构公信力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害。第三,个别公证员素质不高,为追求经济利益,迎合客户,采取不当手段拉拢客户,擅自降低公证收费,未严格按照程序办证,办关系证、人情证。有些公证员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这在人民群众心中产生不平等印象。第四,监管不力。目前,我国公证行业存在司法行政管理与公证行业协会管理二块牌子一套人马,难免有时候出现管理上的交叉与空白。当申请办证的当事人认为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时,经常抱怨找不到相关投诉机构,认为公证机构独自掌权,严重影响公证公信力

三、维护和加强公证公信力的途径。

就上述影响公证公信力外因而言。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公证行业适应时代发展的能力,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多宣传公证行业正面信息,例如业内先进人士的先进事迹、公证的意义等,努力提高社会大众的公证意识。每一名行业公证人员也可以多利用自身的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宣传公证知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及解决方案等,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公证形象,同时并加强各地区公证行业之间的办证业务交流学习。对于伪造公证书和公证机构印章,损害公证公信力的行为,笔者认为,各公证行业应积极探索可以辨别公证书真伪的办法。如可以建立公证信息平台,先建立以市为单位的公证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公证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方便当事人在全市任何公证处均可查询公证书真假,待市级公证信息平台逐步完善后着手建立省级公证信息平台;再比如,可以在公证书中引入条形码,二维码等。广州市公证处就曾引进条形码防伪技术。浙江海宁公证处今年通过新的办证系统发放了第一份带有二维码的新版公证书,通过扫描公证书上的二维码,即可查询到公证书号、公证书类型、公证机构公证员名称等相关信息,有效的遏制了公证书造假行为。

就上述影响公证公信力内因而言。对于上述第一、第二项,笔者认为,我国公证起步较晚,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还有许多公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证体制改革需要探索及制定。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公证法》,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证体制也在不断改革探索中,可以看到我国公证事业正朝好的方向发展。在今后,我们应加强学习国外先进公证制度,根据我国国情探索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公证制度,不断完善公证法律法规及公证体制建设。

笔者认为,目前急需要完善的是加强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公证监管制度。

首先,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公证队伍的教育学习,坚持政治素质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的结合。对于政治素质教育,积极扩大公证员党员队伍,学习党的先进性思想和为民服务思想。多开展网络素质教育课堂,组织各地公证人员多学习全国优秀公证员事迹。对于业务素质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公证岗位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办证技能培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建立公证员诚信评价机制,将公证员的诚信情况以档案的形式建立起来,将公证员诚信档案录入公证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其次,规范我国公证的监管体制。司法行政部门是属于行政管理机构,应主要负责制定公证机构总体布局规划、制定公证队伍长期建设规划、健全和规范公证收费制度、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赔偿制度等。公证协会作为行业管理性组织,应充分起到规范、监督、管理、完善的作用,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行业管理“二结合”管理体制特色,使我国公证监管制度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有效的促进我国公证行业健康发展,监督执业公证员严格依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维护公证公信力,在社会树立公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形象。

参考文献:

[1]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2]雷达.中国公证,如何突破公证公信力的现实困境.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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