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发文监管网络食品经营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

近日,食药总局对颁发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提出网络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毕业论文网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备案者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网络食品经营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此外,网络食品经营应当将自行设立的网站或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