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监表

关于转发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通知》的通知 2014—7—30 新建管发〔2014〕21 号。

新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转发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各监理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通知》(泰建管发〔2014〕25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 年 7 月 29 日。

泰建管发〔2014〕25 号。

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

备案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肥城市、新泰市建管局,市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各方参建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要求如下:

一、自 8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泰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表》(附件 1),原《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同时废止。

二、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审查,认真核对资料原件、复印件,重点审查施工企业与项目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置及相关人员岗位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工程安全施工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工程所涉及重大危险源分类、部位及拟实施时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含扬尘防控、现场消防、多塔作业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程序审批,需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表、专家职称证书及论证后的方案审批表。

三、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采取资料审查和实地勘验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工程建设单位所提报的备案资料齐全且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受理,审批时限为 3 个工作日,逾期或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泰安市城区工程需经两区安监机构审查的项目,备案后,应于 1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管局安监科办理登记。

四、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台账及重大危险源档案,根据备案信息及时掌握涉及重大危险源工程项目分布情况,调整辖区监管计划,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对涉及重大危险源和毗邻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工程项目要实行重点监管。

各县市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要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项目统计,并于每季度末后三天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汇总上报市建管局安监科。

电子邮箱。

联系人:刘明峰。

附件:1、泰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表。

2、泰安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项目季报表。

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4 年 6 月 24 日。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