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森林公安执法

浅谈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单位:**县森林公安局 摘要: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森林公安“五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当前涉林矛盾纠纷频发、林区社会稳定面临挑战的新时期,如何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中心工作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 ;现状;若干思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林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从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现状、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等方面,从理论层面就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谈点浅显的看法,以期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一、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实践的工作重心,当前,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就如何加强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出台了各式各样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导和理论支持。从实施的规模和参与人数上来看,绝大多数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民警都学习和传阅过,认真领会了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关于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与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执法观念上的误区 长期以来,根据以往森林公安工作的一般要求,检验一个地方森林公安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少发案,多破案,即发案率的下降和破案率的上升。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往往把预防控制案件发生和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作为工作的重心 ,势必造成过多注重执法的效果而忽视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和过程的合法性,影响和制约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

(二)执法环境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反映到林区社会治安方面,就是群体性事件时有显现。这些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历史原因所形成的户与户、村与村、镇与镇、甚至是县与县之间的林地、林权纠纷造成的。另一方面,不排除少数人为了维护一己之私利,不惜铤而走险,带头毁林、毁苗,严重影响了林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这一类违法犯罪活动中,跟常规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类型相比,常呈现出参与人员多、毁林数量大、事后矛盾纠纷不易调处等方面的特点。作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办这一类型的涉林案件中,如何一方面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具体的方法、具体的程序、步骤、具体的法条引用等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和运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又要在维护法律尊严的框架内,在惩办为首的组织、策划者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种涉林矛盾纠纷,消除广大林区群众在认识上的误区,化解矛盾纠纷,从思想、认识上赢得林区群众对基层森林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面临的又一重大挑战。

(三)执法理念的偏离 长期以来,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处涉林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片面注重森林公安机关的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这一职能,忽视了其作为政府机关所承载的社会服务的功能,作为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其服务与保障、激励与教育等执法功能往往被忽视。

如何在承担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同时,又肩负起服务林区群众,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服务林业发展建设大局的职责,是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新时期执法实践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只有在思想、观念上坚持把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执法工作的主线,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当成增强森林公安机关增强公信力、树立队伍良好形象,维护林区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才能从根本上整体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一)规范执法行为,严防有法不依现象的出现 执法主体必须是由法律明确授权的,取得从事执法活动的在职民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执法行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例如:在查处林政案件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在查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推进执法制度建设,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要通过加强执法行为制度化建设,对办理涉林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措施制定确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对办理涉林案件的各个程序,从接警、处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呈 报审核、审批、结案的每个执法环节;从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岗位职责、绩效考评、质量考核、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到执法长效机制和基础建设,都应当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形成执法规范化体系,使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同时,又要考虑到制定的制度与当前社会执法环境相适应,确保制定出来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时期内的可持续性。

(三)严格执法程序,转变轻程序的观念 要求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期限、条件、对象、程序、文书等进行,严禁违反执法程序行为的出现。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如出现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轻则影响执法质量,重则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追究执法责任,这就要求基层森林公安民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抓执法质量,规范执法程序,既能有效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又能有效保护自己,从根本上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营建牢固的执法保障机制,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与过去相比,在人员素质、装备、警力、经费等方面,尤其是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应清醒看到在刑事技术、通讯手段、公安信息化建设、警务装备、经费保障等硬件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这固然有森林公安机关在上述方面由于历史、体制因素而造成的起点低、起步较晚有关,同时更需要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奋起直追、缩小差距。只有多方协调、加强协作,确保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警务装备、信息化建设建设牢固的执法保障机制,又要加强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制度建设,解除民警执法活动中的后顾之忧,才能从物质和制度上保障民警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稳步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五)积极加强执法监督,纠正执法偏差 要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有力、有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要想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必须加强对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前、案件办理中、案件办理后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尤其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案件审核的相关规定,加强执法质量检查,确保将执法监督的成效落到实处。

(六)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要针对执法工作中各部门、个人的职责,将职责权限落实到部门、到民警个人,达到权责明确。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健康向上的工作风气,实现人人有事干,个个担责任的目标。同时,要将执法质量与民警年度考核、奖先评优结合起来,激发广大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工作积极性,形成人人积极工作,事事有责任落实的工作局面,从而以落实执法责任为契机,扎实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七)执法规范化建设效果评估要可行、客观 应立足以完善制度构建为核心,制定出客观、可行的效果评价标准。例如在考核民警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绩效的过程中,不光要重办案数,同时要把办理的案件质量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考察,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只有既有数量,有重质量的想象出现,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建设

总之,积极探索适应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实践需要的,形成权责明确、高效运转、管理科学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并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依靠制度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才能纠正执法偏差,堵塞执法漏洞,从根本上整体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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