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宣传部失职追究制度

中共XX县委宣传部失职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依法行政,杜绝工作过错,做到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责罚相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局相关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工作人员失职行为(主要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以严肃法纪,确保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失职的确认。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不负责任,节假日值班缺勤或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事项的;

4、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未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被举报投诉并经查实的;

5、擅自离岗、脱岗,影响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其他失职行为

三、对失职行为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失职行为,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根据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2、工作人员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工作人员失职行为,因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过错责任造成的,同时给予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