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标识和可追溯性

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标识可追溯性。

第九节标识可追溯性。

9.1物资标识

9.1.1物资采购部在向供应商订货时,除要求供应商提供物资进货单据、材质证明、合格证外,还应要求供应商对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标识清楚。

9.1.2物资进货时,应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建立进货记录和物资台帐。台帐中对进货日期、数量、使用、发放日期、使用部位等应标识清楚。领用时应有领料凭证。

9.1.3进入库房内的物资均应分类码放,并贴上标签以标明物资的名称、批号、规格、型号、数量、进货日期、货源地等。

9.1.4露天堆放的材料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分隔堆放、码齐,并用标牌标识其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及检验试验状态等;砼预制构件,应在构件的显著部位直接书写上述标识

9.1.5对时效性较强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要按照不同品种、标号、出厂进场的时间,分区堆放码齐,做到标牌明显,并采取先进先出的措施。

9.1.6对现场加工好的钢筋半成品,应按不同的结构编号堆放,并将标识牌绑扎在钢筋半成品上。

9.1.7对生产厂家出厂已在物资包装(含捆扎)上悬挂的标牌及其它标识,项目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扔。

9.1.8标牌应设置在物资存储场地通道附近的明显位置上,标牌要清晰醒目。入库物资的标签应悬挂在料架上方。

9.1.9对物资存贮器上的标识应予以妥善保持,当存贮器中的物资更换时,贮存单位必须同时更换存贮器上的标识

9.2施工过程标识

9.2.1施工过程标识主要是以检验试验记录及质量检验评定的记录来实现的(如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文件编号:京建质〔1996〕418号)。

9.2.2由质量部组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验收,在记录表上用文字、简图进行标识,标明其工程部位、作业人员、施工日期、验评日期等。

9.2.3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检验试验的工序,以检验试验报告作为工序的标识检验试验报告中应表明工序名称、施工部位、送检及报告日期试验结果等。

9.2.4土建工程部应按不同的施工阶段、不同的要求,作出现场测量标志、测量成果图和成果记录。

9.2.5工程竣工后由质量部负责与业主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填写规定的表格,经有关各方签字后作为工程最终结果的标识

9.3检验试验状态标识

9.3.1物资施工过程检验试验后,应对其检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经检验试验合格与否。

9.3.2检验试验状态分为未检验、已检验合格、已检验合格和已检验待确定四种状态

9.3.3负责标识的单位应保护好标识,发现标识不清或无标识的情况,应立即处理、补做。

9.3.4物资检验试验状态

9.3.4.1物资采购部负责对其控制物资检验试验状态标识。对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负责管理该分包商工程部指导与监督其按本程序规定对物资检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

9.3.4.2 对物资检验试验状态标识采取挂标签、立标牌、作记录等方法。

9.3.5过程检验试验状态

9.3.5.1未经检验试验过程不做标识

9.3.5.2对过程检验试验状态标识均采用记录形式进行。记录中应标明过程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确保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商)清楚过程所处的状态

9.3.5.3过程经初步检验判为不合格、且处于待评审处理时,为已检验待确定状态。此状态由质量员以书面文件为标识通知作业负责人。

9.3.6工程最终检验试验状态

工程最终检验试验状态为政府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最后核定的单位工程评定表中所标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状态

9.3.7物资采购部负责监督检查物资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的实施情况,质量部负责监督检查过程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的实施情况。

9.4追溯。

9.4.1物资的追溯。

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可依据问题的工程部位、施工日期、使用材料,按物资台帐、领料凭证及进货单据对物资进行追溯;也可因为发现物资使用问题对施工过程进行追溯。

9.4.2施工过程的追溯。

可根据出现问题的工程部位、施工日期、作业人员,查阅分部分项工程有关施工记录、质量验评表、施工日志进行追溯。

9.5分包工程标识

工程部应要求起各自管辖的分包商对其物资施工过程进行标识,并对分包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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