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根据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要由被保险人向公司缴付约定保险费按照沿海河船舶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明条件承保下述船舶。
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容属实并对保险合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容已了从保单正式签发日起保险合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总吨位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重吨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总长)_________________。
船质结构 _______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区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止。
基保费_________________。
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
总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签)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保险标是指华人民共和国境合法登记册从事沿海、河航行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具。
船上、物、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保险标围。
条 全损险。
、八级以上(含八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搁浅、触礁;。
5、由上述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倾覆、沉没;。
6、船舶失踪。
二条 切险。
保险承保条列举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下列责任和费用。
、碰撞、触碰责任公司承保保险船舶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货物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责赔偿金额四分三但保险期限次或累计高赔偿额以不超船舶保险金额限。
非机动船舶不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公司承保拖船拖带可视机动船舶。
二、共海损、救助及施救。
除合另有约定外共海损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必要、合理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保险责赔偿。
但共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和累计高赔偿额以不超保险金额限。
除外责任。
三条 保险船舶由下列情况所造成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不责赔偿。
、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等拖船拖带行引起被拖船舶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拖带行所引起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维修、油漆船体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身发生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故行或违法犯罪行;。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船及三者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引起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
五条 船龄3年(含)以船舶视新船新船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3年以上船舶视旧船旧船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市场价。
赔和赔偿。
六条 被保险人赔应及按保险人要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船舶入籍证、船舶营运证、船员证(副)运输合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裁、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件。
七条 保险有效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损险。
二、切险。
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或出险新船重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准。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以不超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限两者以低准但无论次或多次累计赔款等保险金额全数(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损失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安全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赔偿保险人只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运费总价值比例分摊部分。
十条 船舶失踪保险船舶合理从被获知消息地到达目地起6月立案受理。
十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按保险单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赔款扣除。
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围损失应由三方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三方赔。
如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面赔偿请按照保险合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将向三方追偿权利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三方追偿。
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提供各种必要单证齐全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保险合双方确认保险人天赔偿结案。
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当天起年不向保险人提出面赔不按保险人要提供各种有关赔单证达成结案协议起年不领取应得赔款即作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
保险期限保险船舶出售、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船名、船东、管理人、营人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方有效。
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采取合理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到达港8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义及对举证真实性责。
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按期做保险船舶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适航性。
二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十六条至十九条规定义保险人有权终止合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二十条 条款受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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