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经营管理办法()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服务全体业主,维护山庄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进行商业开发。
第二条 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是指山庄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三条 开发经营项目应有利于保护和提升XX整体价值、品牌和形象,有利于满足业主需求、活跃山庄气氛和凝聚山庄人气。
第四条 鼓励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或其他人士对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进行商业开发,在现阶段给予一定优惠。
第五条 开发经营项目,由经营开发人提出申请,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同意,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 经营所获取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由全体业主共享,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开发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经营项目名称、地点、时间,经营收益分配,承担相关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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