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标志着党执政方式的深刻转变

从1996年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十六大报告提出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再到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治国执政思路一以贯之的理论探索,更反映了我们党执政方式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

下面,我重点谈三个问题。

党提出依法执政的三大必然性   从通过革命夺取政权领导人民执掌政权,是党依法执政的历史选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的沉痛教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这一庄严宣誓把法治的地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构成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伟大转折点,开辟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从而使党依法执政成为一种必然的历史性选择。

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党依法执政的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

十多年来,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也就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都处在攻坚阶段,迫切需要我们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的要求,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

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法治领导,是党依法执政的体制要求。

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党实行的是一元化领导模式

应当说,这种模式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巩固政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进入和平建设时期,继续实行这种模式,就很容易使党处于包办一切、领导一切、决定一切、管理一切的地位,从而直接导致各级政权组织的功能难以发挥,社会处于消极服从、整齐划一、缺乏自主性和生机活力的状态,甚至会导致党的领导权集中在个人手中。

改革开放以后,针对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所带来的严重问题,我们党进行了党政分开模式的探索,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开始逐步向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方向转变,这对纠正和克服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的弊端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党政分开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模糊,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地方党政关系不易协调的现象,都使得党政分开模式难以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现代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权力界限的明确化和制度化,从而要求党政关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依法执政方式的确立,有助于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明确我们党既不能置身于国家权力之外,也不会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掌国家政权,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从而既防止党的执政权力泛化,导致过于集权;又有利于防止执政权力虚化、弱化、被边缘化,造成执政权力丧失。

依法执政的三大核心要素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前无古人的重大法治创新。

法治领域,主体行为和责任,是三大核心要素,是任何法学研究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执政主体

依法执政要求党不仅是政治上的领导主体,而且是法律上的执政主体

以前我们党主要是在领导中体现执政,现在则主要是在执政中更集中、更有力地体现领导

因此,依法执政主体只能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行使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其产生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则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执政权;地方各级党委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所在区域的执政权。

党员个人、在国家政权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代表、国家机关党组以及基层党组织都不是执政主体

执政行为

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公权力,但这种公权力不直接对公民、法人产生强制力和约束力,而是对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需要将党的执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实体和程序上依法规范执政行为

执政责任。

责任是法治的生命,无责任即无法治

依法执政是一个法治问题,因而同样需要落实执政责任。

要通过对违法执政行为的追究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来达到规范执政行为执政权力的目的,这既是执政党内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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