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视角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探析

作者简介:孙迪(1972—),男,汉族,沈阳人,硕士,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研究方向:民商法;陈爽(1982—),女,汉族,沈阳人,硕士,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首次在立法中正式出现,主要集中在204条,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第20条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管辖法院及是否停止执行程序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未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任何修正,其后的司法解释虽加以完善,但对诸多基本问题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定。基于促进审执分离的考虑,笔者建议在正在草拟的《强制执行法》中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设计予以完善。  一、从审执分离的视角解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处理上均与案外人的实体利益密切相关,但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导致审执不分。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程序设定与审执分离理念不符  2014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六个方面确立了案外人异议审查的规则。其中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内容中对于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标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认为案外人异议审查标准并非对案外人权利进行最终确权,而是为适应案外人异议的形式审查要求而采取的技术判断标准,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最终还要靠执行异议之诉判断。①但是,即便上述表述将案外人异议中的审查名义上限定为形式审查,其都无法改变案外人执行异议这一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就案外人异议所作出的裁定是针对实体问题所作的裁定,该审查行为与审执分离的理念相违背。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程序设定与执行效率优先不相适应  为追求执行的效率,执行中通常采取的是略式审查程序。但是,就案外人而言,因执行标的涉及其实体权利,只要有程序上的可能改变该执行行为,案外人通常都会努力去实现。司法实践中,执行机构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并不能阻止其追求其实现实体权利的脚步,往往设置前置程序只是增加了其诉讼的一个环节而已。和直接赋予案外人诉权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制度相比,增设前置程序的后果显而易见:案外人异议如果成立,则前置程序的设置增加了其维权的诉讼成本;案外人异议如果不成立,则前置程序的设置使程序更为繁琐,执行效率更低。②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实证考量  从图一可以看出,在辽宁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执行裁决案件总数262件,其中案外人异议案件84件,占全部执行裁决案件的32.06%,可见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决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通过对辽宁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人员进行走访,立案人员表示,案外人异议案件曾逐年上升趋势,且案件所涉及的权利纷繁复杂,但以房产、土地较为常见。由于异议所涉及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需要较为专业的审判知识,因此,该院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异议权利所涉及的庭室进行区分进行分案。这一做法在强制执行法规定中可以借鉴。  从图二可以看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经走访辽宁S市D区人民法院裁决庭,了解到该区2014年进入执行裁决的案件100件左右,其中有8件进入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因此强制执行法有必要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更为系统和科学的设计。  笔者试图在互联网上收集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执行异议案件的数据情况,遗憾的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公开司法数据,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只能查询出执行案件的收案、审结及上升比例等数字,但没有关于复议、变更主体、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等更细致的分类信息。在相关论文及学术论文中也没有相关数据。这一点应该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引起重视,因为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前提是需要数据分析做支撑,如果仅仅法院内部掌握相关数据,而没有向社会公开,不利于研究人员对数据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科学建议。  二、从审执分离的视角构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笔者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既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原则,也与执行效率优先不相适应,因此,强制执行法可以考虑废除该前置程序,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设计上进行繁简程序划分,既符合审执分离的方向要求,又兼顾了执行效率优先。同时,建议强制执行法规定案外人只有经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才能阻却执行,进而防止案外人滥用异议权利排除执行。  (一)撤销案外人异议前置程序  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了阶段性的完善,但是,从将来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角度看,应该按照审执分离的改革思路,撤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前置程序。  (二)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不作任何形式或实质审查  案外人异议应向执行机构提出,但执行机构应该根据按照审执分离的理念,向债权人征求意见,如果债权人同意撤销对异议标的执行,则执行法院撤销执行;否则,执行机构可以赋予案外人合理期限提起诉讼。

(三)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繁简划分以兼顾审判公平与执行效率  笔者认为,从审执分离的角度看,不应该以牺牲公平而追求效率,可以从程序的科学设计上作以思考。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时,即进行繁简分流,案外人异议理由明显能够成立的,案件比照速裁程序处理,缩短审理期限,但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利。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四)判决主文应遵循审执分离的理念  笔者认为在我国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主文问题,应遵从审执分离的理念进行考虑。即在胜诉判决中明确是否继续执行的处理(当然也会引发是否会导致审执不分、以审代执的问题);其次要考虑判决既判力的问题,即实体审查的结论是否具有既判力而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排除另行起诉的可能性;最为核心的是,如何平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强制与救济的紧张关系,其实质为公法与私法的对立。目前折中的观点认为,通常情况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包括对实体法律关系和是否执行问题两个方面问题的审理。⑤笔者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效果应既具备排除执行的效果外,亦应兼具确权的法律效果,这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⑥的内容相符。当然,如若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仅为排除执行一项,判决主文中却包含实体争议的解决,则有超诉请判决之嫌。此时,可征求案外人意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综上,应当将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看待,把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判断和异议标的是否应予执行的判断(在案外人均有主张的情况下),均作为异议之诉判决的主文,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的经济性和效率性,防止出现对同一案件事实从不同角度产生不同判决的尴尬情况。⑦  (五)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影响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原则上不影响执行,但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担保)或者法院基于认为停止执行系情势所必需,可以停止强制执行。⑧笔者同意这一观点。《执行解释》第20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可以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⑨,强制执行法可以比照该内容做出规定,并规定除此之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律不影响执行,避免案外人采用异议程序的手段拖延执行程序,从而使程序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  [注 释]  ①刘贵祥,范向阳.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5(11):31.  ②刘学在,朱建敏.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J].法学评论,2008(6):135.  ③数据来源于辽宁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庭数据统计表.上述数据中结案数包含上年旧存案件.  ④数据来源于辽宁省某市D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数据统计表.  ⑤刘贵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定位与裁判范围[N].人民法院报,2014—6—4.  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执行标的;(二)案外人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⑦肖建国,赵晋山,谭秋桂.民事执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  ⑧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5.  ⑨一是经审查发现案外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有理由,不及时停止执行将导致案外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二是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经审查认为不停止执行将导致案外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出处:法制博览作者:孙迪 陈爽 [版权归原杂志和作者所有,毕业论文网摘录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提供论文代写和发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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