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8 关涉黑涉恶线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央、省部署进步规线管理加快线办理进提高线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涉黑涉恶线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总则 条 涉黑涉恶线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
二条 线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原则。
三条 线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要设置线移交、核、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四条 线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二 线移交 五条 线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办线市级排或群众举报线各有关部门办或提请办理线通面督办、办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六条 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单位。
七条 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按重督办、督办、办3类交承接单位办理。
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容实质相)、无效件(无具体容、没有可核价值或无法核线)作暂存处理。
八条 重督办线指向明晰、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长、涉及人多(不群众反映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涉黑涉恶线;督办线指向比较明晰、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涉黑涉恶线;办线主要群众反映诉属非涉黑涉恶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线。
九条 重督办、督办类线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办类线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十条 市直单位线梳理研判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十条 公安机关线核发现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线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线核发现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腐败问题交织问题线及将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移送公安机关。
十二条 承办单位线核办理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行业乱象等问题线及移交相关单位。
十三条 承接单位接到市扫黑除恶办交办线如有异议5工作日向市扫黑除恶办详细说明理由可退回。
十四条 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摸排发现跨县(市、区)线和跨部门线可行协调移交并将移交线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
十五条 各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和各市直单位线核发现涉及跨县(市、区)和跨部门可协商移送配合核。
三 线核 十六条 线核是指对线反映容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实。
十七条 重督办线核实行“上提级、县区兜底”;督办类线核由县(市、区)兜底。
十九条 承接单位对举报人不但被举报人相、举报容实质相线可合并办理。
二十条 承接单位收到重督办、督办线原则上0日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
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综合运用实地看、约见当事人、走访问询、别谈话、档案、科学鉴定等多种手段开展核工作。
二十三条 线核结包括否、属实、部分属实等三种情况。
二十四条 重督办、督办类线原则上收到线日起月完成核工作情况复杂可向市扫黑除恶办申请延长月。
纪检监察机关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核工作按照《国共产党纪律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条 办类线核期限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移交线接收单位原则上月完成核工作并向移交单位反馈核结。
四 线办结 二十七条 线办结包括反映问题失实、责令面检、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处分、刑事处理等情况。
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共产党纪律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问题线所涉及地区、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结。
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已作处置; 核对存严重违纪要追究党纪责任已立案审。
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印发〈公安机关摸排核涉黑涉恶线暂行办法〉通知》有关规定对涉黑涉恶线核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办结。
核结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和“具有涉恶犯罪嫌疑”案件侦终结、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起诉; 核结论“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案件已依法处理; 3核结论“无犯罪嫌疑”案件已依法处理;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已移交相关单位。
三十条 市直单位对重督办、督办线拟作办结出具核情况报告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名;其他承办单位对重督办、督办线拟办结出具核情况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呈报单位领导审核签名并将核情况报承接单位。
三十条 承办单位对办线核、办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审核并报承接单位。
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根据《信访条例》等制规定对办线予以办结并将办结情况报承接单位审、备案、录入。
五 办理情况反馈 三十三条 承接单位收到重督办、督办线0日将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清单式反馈市扫黑除恶办。
纪检监察机关对特殊敏感线可按有关规定暂不反馈。
三十四条 承接单位对重督办、督办线按二十五条规定清单式向市扫黑除恶办反馈核情况。
三十五条 承接单位重督办、督办线办结5日向市扫黑除恶办反馈办结情况。
三十六条 重督办线要案专报反馈办结情况(附领导审签页)督办、办线要清单式反馈办结情况。
三十七条 对央及省、市领导批示或全国及省、市扫黑除恶办督办线承办单位要案专报反馈办结情况。
三十八条 对市直单位移交线接收单位要办结5日向移交单位反馈办结情况。
三十九条 对群众举报线承办单位办结5日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结情况。
六 线督办 四十条 市扫黑除恶办每月对各地各单位办理重督办、督办线情况进行通报。
四十条 市扫黑除恶办对重督办、督办线进行滚动督办或指定督办。
七 附则 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成员单位可参照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十四条 实施办法印发日起施行。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及办公室原印发涉及线管理类相关规定行废止。
附件 XXXX单位XXXX重督办线办结情况报告(模板) 、线 线编 线级别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情况 责任单位 责任人 系电话 主办人 系电话 三、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情况 ()举报人基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户籍地现住职系电话。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户籍地现住职系电话。
四、举报人反映主要问题 反映……问题; 反映……问题; 3. .......。
(要全面反映举报人所举报问题避免遗漏对容重复举报问题要加以概括、提炼力表达准确、完整。
基核情况对该线是如何处理。
六、核结论及办理结 对案件线反映问题核结论否、属实或部分属实;办理结反映问题失实、责令面检、行政处罚、党纪政处分、刑事处理等以及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