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股份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 利润构成。

第三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 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废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 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四条 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条 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