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确定

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

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1)住宅用地的划分一般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

(2)住宅用地与公共绿地相邻,如果没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线时,通常在住宅的长边,以住宅高度的1/2计算,在住宅的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

(3)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相邻的,以公共服务设施为界。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

(1)明确划定建筑基地界线公共服务设施,例如幼托、中小学等均按基地界线划定

(2)未明确划定基地界线的公共设施,例如综合副食店、菜场等,可按建筑基底占用土地及建筑物四周所需利用的土地划定界线

3.底层公共服务设施住宅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楼用地范围的确定

(1)当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筑底层时,将其建筑基底建筑物周围用地,按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占该幢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2)当底层公共服务设施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地与院落时,突出部分的建筑基底和因公共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与专用场地的面积,均应计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4.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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