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医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1年以上为长期投资,不足1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医院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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