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并购已成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外资在中国掀起的并购浪潮越来越大,特别是许多优质行业的龙头企业纷纷被外资并购外资并购大规模地占领中国的对外贸易领域。故我国应当如何规制外资并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愈加值得关注。

【关键词】外资并购;规制;完善。

一、外资在华并购的现状分析。

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外资我国的跨国并购呈上升趋势,并购己成为国际投资者(主要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形式。经典的并购案例如:比利时英博啤酒集团、法国SEB集团、花旗银行等。结合以往发生在我国外资并购案例可以看出,外资并购的选择都有其明显的特点:1外资在华并购的行业主要分布在能源、基础原材料工业、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行业等领域,多倾向于选择市场前景广阔或垄断性强的行业;2从外资在华并购的方式看,外资我国企业并购主要是通过购买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购买国内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兼并的方式进行的;3.从外资在华并购的对象看,外资我国企业并购主要集中在国内的领先企业、优质企业,以占领和控制市场作为目标。

二、我国对在华外资并购准入的规制。

我国外资并购的发展时间较短,但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的需求,出台了很多规范该行为的法律文件

1.外资产业政策相关的法律文件。而该产业政策文件又分为两个类别,一是一般的产业政策文件,二是某些特殊的地区或者行业的产业文件。例如《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等。

2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文件,为了能约束外资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并购的各环节,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

3.外资并购介入上市公司的法律文件。2003年商务部出台了相关的通知对外资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进行了规定,2005年又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4.外资并购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反垄断法》对于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违法行为,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5.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该规定首次在立法上将外资并购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并对其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并购审批、交易价格的确定和付款方式、外商投资比例及计算、并购协议的法律适用、登记和审批期限、以及垄断的认定等方而都作了较详细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并购法律环境。

三、我国外资并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散乱,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外资企业并购法》。

现有外资并购立法大都散布在对外商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中。比如,我国外资的审查和批准规定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我国准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规定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这种过于分散的法律设置,加重了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负担,使步骤过于繁琐,不利于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二)我国众多的外资立法中,对外资准入方面的内容规定过于模糊,界定不清楚。

比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外资并购的范围规定不清,这导致外资顺利进入我国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只规定外资在华一般领域的投资比例,但也只规定了下限,欠缺对外资并购股权比例的专门具体规定

(三)我国没有一套系统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使行为人无所适从,不利于并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当前,我国已有一些机构在分别处理并购监管方而的事务。例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涉及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的,由各级政府的外经委或外资审批等,不同的机构出于对法规政策的不同理解,无法作出一致的决定。

四、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并购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外资并购法律,现行的外资并购方而立法散乱,缺乏体系,并且效力层次低下、可操作性不强,与我国早己制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二大外资法形成鲜明对比,统一制定企业并购立法是必然趋势。其中应明确外资并购的含义和类型,并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明确并购审批的主管部门,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各项外资立法

通过相关的专门立法对行业限制、股权比例、投资期限、审批程序、运作过程等问题加以补充,一方而弥补我国外资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另一方而使外资立法中的各项内容细化,从而保障外资进入我国的合法程序。

同时也应该对现有的关于外资并购法律文件进行整合,针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从外资进入的程序到最后争议的解决各项内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调整,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外资并购配套制度与措施。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批制度。

应建立专门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审批时限。具体可从以下几方而着手:首先,在审批范围上,应当对购买股权或资产的外资并购方式进行审批外,还应将非按现有持股比例的股份认购、股份消除、认购配股及转配股等致使外资取得企业一定控制权的行业纳入审批范围。其次,在审批规范上,应当力求统一,保证规范间的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再次,在审批机构上,应当设立相就的专门机构。最后,在审批程序上,应当简化、统一审批程序,并做到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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