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与债法的关系研究

摘 要:侵权法是有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以及对其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民法侵权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将其归属于债法之中,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已使侵权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自身日益表现出脱离债法的特性。笔者认为,侵权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

关键词:侵权法;债法;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侵权法彻底独立于债法,打破了大陆法系民法典将侵权法放在债法体系之内的固有格局,同时引发众多质疑。  早期的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规定在债法中,在于当时的法国民法学者因为继受罗马法的影响,认为债的本质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行某事。基于不法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是由于义务人或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依然属于债的关系,应当适用债的一般规定。之后德国民法典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德国法突出规定因契约产生的责任,而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与各种具体合同并列,集中规定在“各种债的关系”一章中。德国法将侵权行为纳入债的体系的主要根据是,债法是关于某人基于契约所享有的债的权利,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只是针对特定人的一种请求权利。  英美法没有继受罗马法中债法的概念和体系侵权行为责任也从未视为一种损害赔偿之债。由于不存在债和债法,因而侵权法不可能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存在。普通法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内容最为丰富的法律,同时因采纳了无限多重原则,因而缺乏一般规则,在侵权行为的分类上也十分庞杂。由于侵权法的庞杂性、包含内容的复杂性加上没有债的一般规则,这些都决定了英美侵权法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法律而存在的法律

作文 /zuowen/   从两大法系侵权法模式的发展来看,将侵权法独立化还是放在债法中,更多的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选择,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可循。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侵权法日益表现出独立于传统债法的特性。一、传统债法体系的内在缺陷是侵权法独立的依据之一  传统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是基于债的各种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建立起来的,债法规范的对象为债之关系。由于上述各种债的发生原因都在形式上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此种特定人之间可以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基于债的发生原因建立债法体系,其最突出的优点表现在此种模式为各种债确立了适用的一般规则,如民法关于债的担保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然而,债的发生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或源于人之行为,或源于与人之行为无关之自然事件。人之行为得为债之关系者,或为法律行为,或为违法行为,或为事实行为。”在民法典所列举的庞杂的债的关系中,尚未包括大量的法律尚未规定的无名合同和无名债。各种债的关系几乎囊括绝大多数民事关系,从而使债的体系表面上看富有逻辑性,实际上是极为杂乱的。 二、侵权责任形成的多样性决定了债权法对侵权责任关系调整的有限性 论文代写   侵权行为总是与特定的损害后果相联系的,损害结果的存在表明侵权行为侵害广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侵权责任的形式便是损害赔偿。而由于损害赔偿本质上属于一种债的关系,因此,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应当受到债法的调整,侵权法也应当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  然而,传统民法理论大多将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惟一责任形式,实际上,在侵权法领域,损害赔偿作为责任形式并不是万能的,其有限性最典型地表现在对人格权侵害提供保护的场合,由于人格权为非财产权,因此应采取排除妨害的补救方法作为对人格权民法保护方法。如果过分强调损害赔偿,鉴于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责任形式,应以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作为构成要件,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将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惟一责任形式,也忽略了侵权损害和妨害的多样性。侵权行为必然造成损害,但损害并不一定都是能够通过金钱加以准确计算的财产损失。同时,责任形式的多样性是侵权法发展的必要结果,也是现代侵权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特殊性为侵权法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根据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在各种债的形式中是极富个性的,债的许多一般规则对其并不适用,具体表现在: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1. 从产生来看,由于债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所以在债的产生上,充分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可依自己的意思设定债权。而侵权损害赔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所设定,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干预。2. 从性质上来看,一般债务关系主要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然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其不仅具有补偿性,而且具有制裁性。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具有抚慰和补偿作用,而且具有惩罚功能,其适用目的之一在于制裁他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3. 关于债的移转。就一般债权来说,可以由债权人自由转让。然而,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尤其是对侵害人格权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不法侵害人的制裁,如允许侵害人身权的债权可以转让,既难以体现对加害人的制裁,且容易导致人格利益的商品化倾向。因此,法律应禁止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债权的转让。  除此以外,侵权法自身的发展也促使其体系不断完善,从而具备了从债法脱离而自立的条件。我国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无疑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成为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完善的又一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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