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解读及体系实践路径研究

宪法基本权利解读及体系实践路径研究。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   宪法权利,通常被称为基本权利,是宪法学最基本的范畴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概念工具。在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现代宪法观念下,宪法权利在现代宪法学研究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从2000年荞玉玲案引发的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问题的讨论,到2006年馒头案引发的对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都与什么是基本权利这个基本问题有关。不过,目前学界对基本权利的认识并不清晰,甚至基本权利这一提法本身也不能满足宪法学研究的需要,造成了基本权利的理论研究和宪法实践上的争议和困难。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实际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这体现在宪法赋予基本权利属性和功能之中,因而正确认识基本权利的本质内涵,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其一,从静态层面认识,应考虑基本权利在形式上体现出的人权的基本属性;其二,从动态层面分析,应考虑基本权利在整个社会和人民生活中所发挥的基础作用。   首先,从静态层面分析。作为一种形式,宪法宪法权利同样是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深刻的政治属性。这表明基本权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政治国家意识的标志,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旨。同时,宪法又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上位法,具有最高级法律性,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这表明宪基本法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有力保障,而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要依照宪法宪法基本权利制定,不能违背和抵触宪法基本权利的相关规定、要求,从而为统一法制和保障人权树立标准。在静态层面上,基本权利体现一种应然和法定两种人权形态,其不仅是一种政治道德权利和应然权利,也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具体的、受制约的权利,透过基本权利的内涵能够了解和观测到宪法国家的社会法律和政治生态。   其次,从动态层面分析。基本权利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不可取代的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用以规范和协调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国家权利义务同公民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基本权利作为政治道德规范,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阶级政治观、价值观,能够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梳理和整合社会关系,树立和强化社会价值认同。进一步而言,基本权利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基本生存和行为规范及基础(如自由、安全、幸福等),是国家组织机构及其权利职能履行的原则和目标,在基本权利框架下,政府机构职能履行不能干预各人的基本权利,而个人基本权利也必须要符合社会组织规范,在规制下享有权利,由此构建一个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和谐共存的共同体。   二、宪法基本权利属性   认真对待基本权利,同样有必要辨识基本权利的根本属性宪法基本权利属性也是我国诸多基本权利理论研究者最为关注的课题之一,其中涉及到的问题诸如:基本权利公权力还是私权利基本权利人权及法律权利有何区别、基本权利是否为母体性权利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表征了当代理论研究者对基本权利属性的不同研究视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基本权利属性的复杂化、多元化,并非只言片语可以涵盖。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宪法基本权利属性问题是这一权利到底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的问题。   事实上,目前也并没有关于基本权利这一属性的统一观点或者共识成果出现。笔者综合分析现有的研究成果和观点认为,一般而言,基本权利属于公权力的理解相对易于接受,这是因为宪法即公法,因而宪法基本权利即是公权力。然而探究宪政发展史就会发现,事实上并非如此,基本权利同样包含宪法公权力宪法权利。   首先,就宪法权利而言,社会契约理论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享有一些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问题是如何捍卫和保障这些权利不被侵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以一样自由。基于此种考量,人们通过契约的形式来成立国家组织,以公权的形式捍卫个人生来就被赋予的自然私权利。   其次,就宪法公权力而言,当国家出现之后,公民也随之出现,国家往往出于统治需求而赋予公民一定的宪法权利,包括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这部分权利并非惠及每个人的,而有着特定的阶级对象,即被纳入国家公民的范畴才能享有对应的宪法公权力,因而宪法公权力又叫公民权利。换言之,宪法权利是天赋权利而通过宪法的形式予以尊重和保障,是人权;而宪法公权力则是国家赋予的阶级权利,是公民权。宪法公权力宪法权利则共同构成宪法基本权利。   综上,宪法性私权利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它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而公民权利则是国家赋予宪法基本权利,它是国家成立以后才有的宪法权利。因此,将基本权利等同于公民权利,就会导致将人民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视为国家赋予宪法权利国家可以如限制公民权利一样限制自然权利。如此一来,人民的人格尊严和生命、财产等权利的保障就在于国家和政本文由收集整理府的一念之间这种观念显然有违立宪主义的宗旨与精神。因此,立宪主义的语境下,我国现行《宪法》将宪法权利标示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立宪者对基本权利性质的认识上与西方是不同的。   三、宪法基本权利的实践建构路径   认真对待宪法基本权利,或者说研究基本权利的诸多理论体系,归根结底是为了实践,为了宪法基本权利能够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实践中发挥最大的效用。而实践也是检验认识的标准,唯有科学、规范的实践才能促使更为精准和完整的对基本权利的认知,进而推动基本权利的发展。对这一问题分为以下层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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