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避税的角度探讨遗产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作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世界上 目前 遗产税有三种 方法 :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所有遗产总额课税,通常以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采取先税后分的遗产处理程序,有利于控制税源,简单而易操作。
分税制是根据不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程度、被继承人的 经济 状况等实行不同的税率和减免。
虽然总遗产税制有以上优点,但容易导致避税,如:前辈会通过遗嘱的方式,直接将遗产给已出生的小孩甚至胎儿,即可减少中间的纳税次数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只有对不同继承人实行不同等级的税率,才可以杜绝这方面的行为产生,所以应该实行分税制并设置合理的税率。
尽管许多国家把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但笔者认为,两者应该是平行的相互依存的两个税种。
从反避税的角度来说,如果只开征遗产税而人们避税意识又特别强,人们就会将财产赠给相关人,从而轻而易举地避了税。
对此,财政部财政 科学 研究 所研究员孙刚把遗产税和赠与税生动地比喻为人的两道眉毛,两税就像人的左右两道眉毛一样必须同时存在。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赠与税制目前有两种:总赠与税制和分赠与税制。
总赠与税制指按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赠与人为纳税人,实行总赠与税制的国家有美国、新西兰、南非等。
分赠与税制指按受赠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纳税人为受赠人,实行分赠与税制的国家有日本、丹麦、匈牙利、爱尔兰、荷兰、菲律宾、意大利、委内瑞拉等。
如果采用分赠与税制,人们会通过相互赠与对价的财产而达到分散赠与的目的,使受赠人达不到起征点。
因此,鉴于遗产税的反避税的难度大,我国应该实行总赠与税制,并且每年设定一个赠与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要交赠与税,税率应该是按受赠人与赠与人的亲属关系设定不同的税率,税率可参照遗产税的税率。
但不能像香港一样以死者死前三年的赠与总数作为遗产来纳税,因为假如采用这种方法,人们就会像本文开头所述的,父辈一有钱就千方百计地把财产转移到后辈的名下,轻易地达到避税目的。
3.税率。
①税率不能太高。
加入WTO后,在我国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过高的遗产税率会造成资金的外流。
我国是 发展 中国 家,资金需求大,资金外流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 影响 ,这是我们最不想看到的。
因此,遗产税率和赠与税率不能太高,在制定税率时,我们要认真 参考 外国的税率。
②两个特殊情况的税率适用。
第一,关于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1条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的税率如何确定?是按继承人的税率还是按代位继承人所处的税率档次?笔者认为,宜采用继承人所处的税率档次。
第二,关于收养人的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 问题 的意见》第22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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