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与重构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制度

[摘要]在我国已经签署的11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BITs)中,有17个规定国民待遇,而各个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标准等的具体措辞并不一致。审视我国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制度的利弊得失并积极寻求完善我国双边投资立法的对策,对于改善我国投资法律环境和实现内外资的平等待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双边投资协定 国民待遇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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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投资待遇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国民待遇在多边和双边投资协定中被广泛采用,代表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甚至有学者主张,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外资待遇的一般准则。 毕业论文

据统计,迄至2005年底,我国已经与11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投资协定(BITs)。1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与一些国家进行缔结BITs的谈判或修订原有的BITs.从我国BITs的实践来看,我国外资待遇所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国民待遇。其中,只有17个BITs规定国民待遇,而这17个BITs中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标准等的具体措辞并不一致。 毕业论文

一、我国BITs中国民待遇制度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

(一)有关国民待遇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毕业论文

迄今为止,中国签订的117个BITs中,只有17定了国民待遇,其他的都只规定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这种现状与当今国际投资法领域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完全不相适应,也与我国作为世界上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的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不利于内外资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诚然,是否接受国民待遇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接受国民待遇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事项,必须根据本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上世纪***十年代我国不接受或是有条件地接受国民待遇是鉴于我国当时的国情考虑,是正确的。但是,经过20多年吸收外资的实践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国情已经变了。既然国情变化了,那么政策也必须跟着改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经济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这种事实上有限的国民待遇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取消对外资准入的种种限制,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客观经济形势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世界各国投资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毕业论文

首先,国民待遇原则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已经成为一般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般待遇准则。苏丹喀士穆大学教授,国际法专家哈里尔曾对15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335个BITs进行研究发现,有307个给予公平待遇,101个给予最惠国待遇,9个给予国民待遇,196个同时给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实际上已有205个协定包含有国民待遇条款,占总协定的61.2%。11997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1CSID)对51个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31个)给外资国民待遇,而这些国家又都是推行或正转向市场经济的国家,如亚洲的韩国、菲律宾、也门;欧洲的保加利亚、匈牙利、南斯拉夫;南美的阿根廷、哥伦比亚、巴拉圭及非洲的埃及、喀麦隆等国。2 毕业论文

再者,从中国已经签订的BITs来看,尽管其中只有少数规定国民待遇3,且对国民待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但由于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最惠国待遇,根据最惠国待遇的多边自动传导效应,凡是与我国签订了BITs的国家的投资者都能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享受与之相同的一定程度的国民待遇。1既然未规定国民待遇的第三国可以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而获得国民待遇,为什么不直接对该第三国也适用国民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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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且已签署包括TRIMs协议在内的乌拉圭最终协议文件,而国民待遇是 TRIMs的基本原则之一。TRIMs明文禁止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的有限国民待遇毕业论文

所有这些都表明,我国BITs中的国民待遇制度,远远落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必须及时更新过时的BITs条款,与WTO全面接轨,取消对国民待遇的种种限制,全面接受和实施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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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资待遇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国民待遇不确定 毕业论文

我们知道,外资国民待遇是一个相对概念,给予外资国民待遇需以内资待遇为标准和参照。但问题是,迄今为止,我国内资待遇千差万别。全民企业与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之间,在市场准入、经营权利、要素供给、融资方式、进出口权、税收政策、法律保护、司法救济等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差别2.这种现实的存在造成我国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主观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性,导致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无客观参照标准。如在不低于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规定中,本国国民的待遇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因此直接导致给予外资待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位,法律条款适用阙如,要么出现盲目给予外资以不适当的优惠规定和政策;要么规定不合理的外资准入限制待遇标准。 毕业论文

(三)条约规定与事实不符,国民待遇名不符实 毕业论文

我国外资政策不可能超越发展中国家带有普遍性的鼓励与限制并存政策的阶段。尽管我国在所签订的一些BITs 中规定或承诺了在投资领域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但由于法律和政策的导向作用,形成了事实上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倾向。1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优惠、进出口优惠两个方面,除此之外,我国在出口退税、进口货物免税、经营管理自主权、人员招聘、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许多优惠政策,其中有些优惠政策在近年的涉外法制改革过程中已与国内企业逐渐趋同,但时至今日外商投资企业仍享有不少优越于内资企业的待遇。次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实行投资审查制,限制外资投向、投资期、投资规模以及出资比例,有限制的股权参与和共同管理,限制产品内销,规定国产化比率或国内采购比例,等等。2在外资企业用汇中,我国现行外资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贸易平衡,但隐含有以出口创汇为先决条件才能支付外汇的外汇收支平衡要求。也就说,在准入后的运营阶段,外资往往享受诸多优惠政策,而在外资准入阶段,又往往对外资设业进行种种限制毕业论文

虽然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并不违背国民待遇的宗旨,但是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影响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次国民待遇又阻碍外资进入,因为跨国公司往往以长远利益及占领市场为目标,优惠政策难以左右其投资决策,然而各种限制性政策却可能构成了一道法律屏障影响欧美资本及跨国公司的进入。而且,我国外资的有些限制规定违背了我国在国际多边或双边协定中所作的承诺,是应该予以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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