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为何非死不可?

兰世立创业简史: 下载论文网   兰世立,男,湖北武汉人,1966年6月出生。

上世纪80年代末,兰世立在珞瑜路创业,为别人印刷名片。

1991年,成立东星电子有限公司,卖些电子产品,是为东星集团的前身。

1992年,在武汉投资1000多万元开办了一家集酒店、娱乐一体的“东宫”酒店,继而建了“西宫”酒店。

1996年,兰世立进军房地产,紧接着他又瞄准了旅游业和广告业,先后成立了东星旅行有限公司和东星广告公司。

2000年,兰世立在家乡修建了一条从纸坊镇到贺胜桥的收费公路。

2004年,兰世立买断世界文化遗产――湖北钟祥明显陵景区40年经营权。

2005年,兰世立以1680万元买断武汉龟山电视塔20年的经营权。

2005年11月,兰世立以不到30亿元的资产,向世界头号飞机制造商和头号飞机租赁公司购租了总价为120亿元的飞机,美国通用电气免除了他的租赁担保,空中客车公司为其购机提供了出口信贷支持,开始进入航空业。

东星航空成为“民营航空五兄弟”之一。

在多元化的过程中,兰逐步形成“旅游(景区+旅行社)+地产+航空”的运作思路,即旅行社和景区为飞机装人,房地产业为前期的航空公司输血,待时机成熟将航空公司包装,海外上市融资。

2009年3月,东星航空破产兰世立入狱。

兰的传奇创业故事戛然而止。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武汉市政府一纸公函勒令东星航空停飞,3月15日,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被抓;与东星航空停飞时间相隔不超过24小时。

当年6月,国航湖北分公司在武汉成立。

8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武汉中院受理东星航空破产应重审;同样约24小时后,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东星之死,究竟死于何因?至今说法不一。

不过,尽管木已成舟,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仍执着地想知道答案。

为此,2011年2月,东星集团并东星旅行社将民航中南局告上法庭,庭审于5月9日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

争议焦点在于:两年前民航中南局依政府指令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航中南局派出干部随律师一起出庭应诉,原被告在法庭交锋激烈。

庭审后,记者问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即使胜诉又如何?毕竟东星航空已不复存在。

严回答:“即使垂死挣扎,也要呐喊一下。

”      停飞之谜      在东星集团看来,东星厄运,始于民航中南局2009年3月14日发至公司的民传电报,这份名为《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的电报中,指出停飞的原因是“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件”。

在诉讼中,东星集团指出,这一行政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民航中南局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政府文件并非民航中南局做出停飞决定的唯一依据,“可以说是个导火索”,该律师还认为,停飞决定仍旧是综合各方面原因考虑后做出的,这些因素包括:(与国航)重组谈判破裂;公司长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公司经营困难,濒于破产的边缘;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逮捕。

原告律师严义明则强调,东星航空或许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关键在于,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足以让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停飞?要知道,去年导致42人死亡的伊春空难发生后,河南航空也只是停飞涉事机型。

为了证明问题的严重性,民航中南局干部当庭花费大量时间来详细列举东星航空存在的种种安全问题。

并对原告手中一份关键证据进行反驳。

这位干部指出,2008年安全审计94.6%的得分只是合格率,而不是表明安全问题很好,并举例说一家得分高于东星航空的公司在评比三天后就出了事故。

在法庭上数次控制不住情绪而笑场的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再次笑着问:“如果这样说我都不敢坐飞机了,请问航空公司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是绝对安全的?”   严义明律师指出,虽然被告花费了大量时间来列举安全问题,但显然安全问题并不是让东星航空停飞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在主审法官看来,案件的关键焦点包括:停飞这一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违法。

为此,主审法官问:除了《安全生产法》以外,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可以在哪些情况下作出停飞决定?作出停飞决定需经哪些程序?需采取怎样的形式?民航中南局干部表示,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很多时候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民航中南局还对依据武汉市政府作出行政决定这一引人注目的因果关联做出解释,称:“武汉市人民政府负有管理当地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行政职能,向民航中南局发出的函件印证该局对东星航空的判断,因此民航中南局最终作出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

”      死在春天      在庭审中,被告一方明确将“重组谈判破裂”列为了停飞决定的考虑因素之一,这一表述与原文件有些许出入,耐人寻味。

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这一关键性文件中如此表述:“去年以来,东星航空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目前正在开展重组,但是近期重组工作遇到了人为障碍,并引发了员工罢工,一方面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申请东星航空公司破产

另一方面东星航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兰世立,擅自出境被公安部门滞留。

为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航空安全隐患,避免发生航空安全事故,经我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恳请贵局从2009年3月15日起,批准全面停止东星航空公司所有航班飞行,民航有关方面协调已售票乘客的善后工作,我们将积极予以配合。

”   对于武汉市政府给出的理由,记者接触的原东星航空员工及知情人士并不认同。

比如,通用电气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东星破产为3月30日,这份落款为3月14日的政府文件如何预知未来?   经营困难则是被相关各方反复提及的理由。

据原东星员工介绍,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民航业遭受重创,家底较薄的东星航空资金链开始捉襟见肘。

兰世立曾向武汉市政府求助希望获得援手,但未获支持。

关于此,通常解释有二:其一称兰世立行事作风太过激烈,曾发动百余职工去武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示威,与政府主管部门“结了梁子”;另一解释则认为,兰有意将东星航空基地迁至郑州,让政府感到东星航空早晚是“嫁出去的姑娘”。

既如此,不如给东星航空找个“好人家”。

但为何选择国航?“南航、东航在武汉都有公司,接手更容易。

现在武汉成为了全国罕见的三大航空公司都设有分公司的城市。

”一位航空业内人士对此百思不得其解。

国航对于因收购东星而落得“野蛮收购”的名声十分不满。

董事长孔栋曾对本刊指出,当初明明是东星出现经营困难,国航应市政府之邀来“帮助”东星航 空的。

兰世立不满的是:在国航的眼中东星航空一文不值――协议收购价为l元人民币。

这份协议让兰世立大怒,退出了谈判。

对于东星航空经营困难的说法,一位老员工表示,公司最困难的时期确实是2008年。

但是,为何公司在最困难的时候都没死掉,反而在有人愿意提供“帮助”且宏观经济形势开始好转的“春天里”破产了?   这位熟悉航空业的老员工指出,航空公司的资金很大一部分花费在航油上,他提供了一组数据:2008年7月原油走到最高点是147.25美元/桶;2008年底已跌到了30美元左右;而2009年4月以后原油的价格基本上就稳定在50美元/桶左右;“一家航空公司在原油价格100多美金的时候都撑下来了,为何会在油价回到40美元的时候破产?”   孔栋则认为,兰世立自己对一些财务概念完全没有搞清楚,以为自己的公司很值钱,“他已经是个穷人了。

”但一位跟随兰世立十年的老员工则反驳:“说到底,这是一桩生意,你出价我觉得不合理,不想卖,为什么不可以?”      破产之谜      事态后来的发展,已容不得东星航空选择了。

自2009年3月15日起,再也没有人能和兰世立保持联系,其家人再见他时,已是审判服刑之后。

虽然兰世立已被控制,但仍有一股力量还在积极努力避免让东星“死去”――包括中航油在内的东星航空众多债权人

东星航空进入破产程序,始于通用电气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2009年3月30日,武汉市中院收到了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和东星航空有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破产申请书》。

按照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武汉市中院当天即决定受理,这和其他提起重整申请债权人一再被驳回申请,形成鲜明对比。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濒于破产的企业可以有三条道路: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从《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上看,避免企业的破产是主要方向,而不是让更多的企业破产

”   从2009年4月至8月,不希望东星航空破产的各方为寻求一线生机,开始进行各种努力。

一方面,东星航空的股东东星国旅依法向法院表达了对受理破产申请的异议,另一方面,债权人们积极推进东星航空的重组。

东星航空方面,3月30日当天,东星航空法人代表汪彦锟向武汉市中院提交《异议书》。

但武汉中院在收到此异议书后,既未驳回,也无回应。

东星航空异议的最根本理由是,东星航空支付给通用电气等公司的保证金为2.4亿美元,尚趴在对方的财务账户上,其数额已远大于通用电气提请破产申请时提及的不足1亿美元的租金。

这一债权东星是否真的无力偿还尚有争议,根本不足以启动破产程序。

更让东星航空意外的是,东星与通用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应适用苏格兰法律。

但通用电气没有向适用苏格兰法律的法院提请申请,而是向远在千里之外的武汉中院提请破产申请,并被受理。

债权人方面,中航油等境内债权人于2009年4月8日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申请,以对抗破产申请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武汉市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作为东星航空的主要债权单位参与重整申请的企业有:中国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深圳承运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等。

这其中,中航油为最大债权人

重整成功亦需要完整的具有可行性的重整方案。

但武汉中院并不认可重整申请,根据记者获取的资料,武汉中院认为,公司重组已不具备事实基础;债权人申请重整无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破产法70条第二款,即债务人可以提出申请,第二类是占出资人1/10以上的债权人;重组方案不具有可行性。

而根据破产法第7条的明确规定,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而根据重整计划,汪潮涌和众债权人认为,当时只要注入2亿多元资金,让3架飞机先复航,东星航空即有重整再生可能,完全不必破产

而2亿元注资对众多债权人而言,并非难事。

双方争议较大的是重整是否存在事实基础?身为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参与多起企业破产重组的尹正友指出,业内人士在判断一个企业是应该走向破产还是走向重整时,一个重要考量是,这家企业的重整价值是否大于其破产清算价值?他承认,现实中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很多个案在衡量两种价值多寡时,难以定夺。

“但是,这个案子恰恰很好判断。

”尹正友认为,作为一家航空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无非是航线、飞行员、经营网点等。

这些资产只要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就能发挥其价值。

且对于债权人而言,重整无疑比破产有利得多。

“中航油也是国有企业,要求重整既是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也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   随后,中航油将案件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希望得到更高级司法机关的支持。

上诉过程中,中航油曾一度看到转机。

为了理清破产程序与重整程序能否并行这一法律模糊地带,湖北高院洋洋洒洒长达万字的裁定书中对此从法理上做了详细阐述,其中写道:“破产法设立的和解、重整破产清算这三大程序,是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

”“并行不悖”四个字意味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不排斥受理重整申请的可能性。

但看到最后一行仍是一盆冷水:湖北高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另一个战场上,由于武汉市中院不予受理东星国旅的异议,东星国旅不服裁定,上诉至湖北省高院。

湖北省高院认定: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企商破字第4—18号,对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据此,8月25日,东星国旅再次向武汉市中院提出重整申请

这已是东星航空最后的救命稻草。

但是,整个事件中第二个诡异的24小时出现了。

在收到东星集团重整申请的当天(8月25日),武汉市中院便下达裁定驳回,该裁定到达后立即生效。

不足24小时后,8月26日,武汉市中院便下达了[2009]武企商破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此裁定一出,任何人再无回天之术。

梦断航空      东星航空终于死了。

一切努力终成尘埃。

东星航空最终进行破产清算,相关资产被拍卖,航材大多被国航低价拍得。

而吞下东星航空后,国航在武汉及华中的市场份额上升至15%,捡了一个天大的便宜。

中国危机管理专家艾学蛟教授曾多次劝兰世立离开武汉这个“家乡”到外地发展,艾的理由是兰的家乡人太了解他了,盼望兰世立出事的人大有人在。

另外,武汉市交通委是这次东星航空事件的主要执行单位,而交通委曾与东星航空有交恶的经历。

据坊间传,东星集团修建江夏区纸贺公路时欠下了银行4000万元贷款。

武汉市交通委要求东星把该路收费的证件同时交给武汉市交通委时,却因为东星的这些收费证件押在银行无法获得,武汉市交通委无法将4000万元支付给东星

到2008年东星财务紧张,索要这4000万元未果,兰世立派出员工连续一个星期到武汉市交通委大楼前静坐,交通委被迫还款。

东星因此得罪了有关政府部门。

2011年春节以后,兰世立其家人已经半年没有行使探视权了,其间,只有一位从新加坡飞抵武汉的新加坡律师作为代理人,见过兰世立一次。

这位曾经做了五年“航空梦”的狂人,如今在监狱里依靠阅读各种报刊杂志和学习背诵法律法规度日。

据说,兰世立现在的法律功底已和一些专业律师不相上下,或许这是他最大的精神慰藉。

编辑 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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