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体制下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摘 要:作为WTO非歧视原则之一,国民待遇原则在维系市场竞争机会均等、消除贸易壁垒和促进跨国投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内涵丰富、由来已久。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也正式承认和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由此,对外国投资如何实施国民待遇原则这一重大法律问题日渐显现,我国在外交、立法、司法和经济政策等各个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全新挑战。

中国加入WTO协议时对国民待遇相关内容作出承诺,这些承诺又将构成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国内立法相关改革的重要内容。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WTO;国际投资国民待遇原则法律   作为现代多边贸易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WTO国民待遇原则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逐步形成,进而发展为各国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待遇的主要制度,其基本内涵,即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尽管国民待遇原则国际法中的一项普遍原则,却受制于世界各经济体和利益集团之间复杂的关系,在它的适用问题上,国际社会产生了相当大的分歧。

直到1994年,WTO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达成两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民待遇原则首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在国际投资领域得以适用。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   从世界主要国家的外资立法和关于投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来看,主流观点对国民待遇定义大致分为两种。

一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待遇,应与该国给予本国投资待遇相同。

二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待遇不应当比该国给予本国投资待遇更低。

这两种定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国民待遇的第一种定义   “国民待遇”的起源来自于国际法中有关外国公民待遇的标准之一,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一些较发达的西欧市场经济国家。

作为当时国内法中外国自然人待遇标准的一种①,它最先出现在这些国家的宪法和民法当中。

如意大利在其民法典中明文规定,除另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如果一国给予本国公民对等待遇,意大利法律赋予该外国的公民以同等的民事权利。

而近代第一部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法国1804年民法典中同样阐明了若一外国公民的所属国已与法国订立有关条约,则该外国公民在法国依照该条约享有与法国人相同的民事权利”。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所谓国民待遇并非是给予外国公民与本国国民绝对同等的待遇,在特殊领域或特别情况下,这种待遇是受到来自本国法律的一定限制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和跨国投资不断密切,国民待遇逐渐发展到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进而入主国际投资领域

国民待遇国际投资领域的实施,使得外国人可以和本国人在同等的经济政策下竞争获取利益。

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域外投资时的主要目标即获取东道国的国民待遇,但也时常会遭遇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东道国的反对。

(二)国民待遇的第二种定义   这种定义广泛为近年来的国际投资协定所采取②,如1988年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

定义同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所采取的定义,即国民待遇所体现的应当是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平等性,它从字面含义上要求一国给予外国投资待遇等同于该国政府给予其本国投资待遇,然而纵观各国法律文件,“国民待遇”更多地被定义为“给予外国投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待遇”。

这种定义下的国民待遇,不仅满足了来自发达国家主张保护其对外投资的诉求,而且能够同时兼顾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或限制政策,因此,国际社会上广泛认同以这种内涵来定义国民待遇

二、WTO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主要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主要方面对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上述之外,世贸组织的规范同样对投资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有所涉及。

迄今为止,在国际投资领域,世界各国所达成的惟一一个全球性的多边具体规范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该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1986—1994年历时七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协定之一。

WTO体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协议”)对国民待遇原则做出了明确强制性的规定:违反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3条有关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共计10款,或第11条有关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共计2款的一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不应当为任一成员方所使用。

其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各成员国对外资准入经营管理领域的立法,应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第3条和第11条有关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明确指出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即仅对于货物贸易领域投资适用。

TRIMs协议的核心条款也正是本项规定。

TRIMs协议并没有给“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下一个明确的定义,附件1解释性清单中对此采取的具体列举的方式,以弥补这一缺憾。

TRIMs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与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际待遇义务以及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清单列在本协议的附件中。

”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贸易和投资一直相互关联,彼此促进,因而在国际投资规范领域,《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世界各国的外国投资和对外贸易领域的立法活动将参照这一体例进行。

TRIMs协议国民待遇制度引入了国际投资领域,较好的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这正是其最成功之处。

同时,它对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措施和过渡期的规定,取消了限制与扭曲贸易的若干不合理规定,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尊重,也为解决跨国投资争端提供了依据。

它以动态的视野,把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原则来对待,而非孤立片面地看待,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本质含义是一致的,更加有效地促进了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国际化。

尽管如此,TRIMs协议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激烈的利益冲突中互相妥协退让的产物,协议的不彻底性也很明显。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协议国民待遇例外规则的范畴非常广,例如,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发达国家在内的各成员方,分别规定了二至七年不等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内,该国可取消相应的与跨国投资有关的措施;(2)协议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对服务贸易行业和知识产权领域投资的规范仍是一片空白,这一立法空缺让目前跨国投资市场依旧混乱,存在较多漏洞可钻;(3)TRIMs协议国民待遇制度未对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制,相较之下反而是对东道国的立法行为的进行了更加严苛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实力相当的外国投资企业会充分利用TRIMs协议在此方面的不足,限制甚至损害国力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得TRIMs协议所产生的实际作用与其订立初衷南辕北辙。

三、国民待遇原则国际投资领域适用的建议   我国的现行立法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合称“三资企业法”)构成了现有的外国投资管理法律体系。

理论界呼吁改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目前外商投资在我国获得的众多优惠政策。

③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外国投资国民待遇,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管理、民商事权利的取得行使与保护、以及司法行政救济三方面。

迎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浪潮,在外资的宏观调控管理方面,歧视待遇将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构建和完善,变得越来越少;先前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在外资准入和经营方面的给予优惠,则会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经济总量的发展壮大,不断减少甚至取消。

而对于有关民商事权利和司法行政救济两个方面的问题,我国已经给予外国投资企业以较为全面的保护,实现了对外国投资国民待遇,这一点在以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文件中能够充分体现。

理论界当下更着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立法进程。

根据该法的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将全面替代我国现行的逐案审批体制,同时建立“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准入管理制度。

即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同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管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此法一旦通过,将实现外资三法合一,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将结束,进入“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外资准入新时代。

四、结语   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较高级的形态,平等性依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

④实现这种平等是首要前提是有一个统一规范且对待市场中各主体均能一视同仁的市场体系。

无论各主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是公有制、非公有制,或是混合所有制,这些主体在市场上都一律以平等条件对待,在公平环境下竞争。

同时,不同位阶的税法的效力也应当得到统一,以增加在投资税收领域法律的透明度。

放开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限制,真正为他们提供一个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平台,才是我国在入世后经济保持活力不断涌动的关键所在。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注解:   ① 朱延福:《外资国民待遇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② 卢炯星:《中国外商投资法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③ 林长远:《论外资国民待遇》,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年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④ 刘凯湘、任颂:《论我国外资立法中国民待遇原则之确立》,北京社会科学,2001年01期。

参考文献:   [1] 王祥修.WTO法律制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 保延宁.我国使用WTO国民待遇原则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3] WTO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S].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 汪尧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5] 杨向东.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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