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江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布日期 07078 08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九届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三十三次会议通)  总则。

条  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事故发生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二条  省行政区域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安全监察适用条例。

三条  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压力容器、输送介质有毒有害和可易爆气体或者液体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财产损失危险性较设备。

实施安全监察具体特种设备按照国院批准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城市公用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其职责围责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单位主要责人是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人。

七条  任何单位和人有权对违反条例规定行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和举报部门应当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按照国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 安全要。

八条  特种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合相应国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

没有相应国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应当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

禁止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特种设备

九条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或者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国规定取得相应质并质围从事相关活动。

禁止无质或者超越质围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十条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责。

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道、危险性较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设计图纸和件应当按照国规定进行审批。

十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责。

制造活动应当合下列要。

()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所制造能力、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制;。

(二)按照设计图纸和件制造其国规定要进行审批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三)按照国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四)制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新产品应当按照国规定型式试验或者鉴定合格方可批量生产;。

(五)制造单位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应当原审批部门审。

十二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特种设备合法性责。

销售活动应当合下列要。

()销售具有相应质单位制造特种设备;。

(二)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验收制验明产品质量证明及其他按照国规定应当提供件。

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对其施工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责。

安装、维修、改造活动应当合下列要。

()具备保证安装、维修、改造质量所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制;。

(二)国规定开工前审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项目应当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方可施工;。

(三)审批项目必须按照审批准方案施工不得擅变更;。

(四)安装、维修、改造项目检合格应当按照国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具有    法定质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检验合格应当将全部竣工移交使用单位

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

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合下列要。

()使用具有相应质单位制造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质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规定规定期限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对设备进行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措施;。

(四)对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规定规定期限向具有法定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消除安全隐患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五条  客运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客运道、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

每次使用前客运道、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向游客讲安全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确认。

客运道、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道、游乐设施安全事项和警示标志张贴游客易明显位置。

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机场、车、码头、商场、学校、幼儿、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众安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安全标志并应当采取必要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由原使用单位到原册登记机构办理销手续由户使用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册登记。

特种设备跨地区使用使用单位使用应当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对达到使用检验周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向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十八条  特种设备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启用停用年以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其有和托管气瓶安全状况责。

不得充装非法制造检验以及超检验周期气瓶不得充装非单位或者托管气瓶不得由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车用气瓶充装按照国规定执行。

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应当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方可施工。

清洗结束清洗单位、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规定申请验收。

二十条  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应当报废。

()超国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规定寿命期限要;。

(二)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维修价值。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规定对报废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有关销手续对进行破坏性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

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格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责人报告。

三 监督检。

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监察应当至少有两名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应当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监察员证。

二十四条  对涉及特种设备相关活动行政许可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关标准、技术规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

合条件应当规定期限办结手续;不合条件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

对依法取得许可或者验收合格单位擅从事相关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处。

对已依法取得许可或者验收合格单位责许可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应当撤销原许可。

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下列情形有权进行现场检。

()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已取得违法证据;。

(二)使用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频发;。

(三)使用场所人员密集或者使用场所开展重活动;。

(四)已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要进行跟踪检;。

(五)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检验而超期检;。

(六)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安全检活动。

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生产、营场所进行检、复制有关发票、合、件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情况;。

(二)对检发现违法行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检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发出《安全监察见通知》责令其限期排除事故隐患;重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程无法保证安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重事故隐患排除审方可恢复使用

监督检不得影响被检单位正常生产营活动。

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定对有关特种设备予以封、扣押并封、扣押十五日依法作出处理定。

()法律、法规、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二)存重安全事故隐患;。

(三)收到《安全监察见通知》逾期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封、扣押设备属条款()项规定情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生产或者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

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销售进行质量监督检可以行使条例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规定相关职权。

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涉及特种设备事项进行检、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生产营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十条  对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安装、维修和改造影响安全性能项目应当按照国规定实施下列检验

()对锅炉、气瓶、压力容器、型压力管道元件、型起重机械、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制造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对现场安装、重维修及改造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三)对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新型设备和有关安全附件、保护装置进行型式试验。

有关单位和人应当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现场条件不得拒绝检验

三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检验规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责并接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发现重安全问题应当告知被检单位并及报告责特种设备册登记部门。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验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相应格证持证上岗。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检验费用不得重复收费对特种设备不得重复检验

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受检单位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收到检验报告日起十五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十五日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和省有关规定保护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上报、调和处理按照国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 法律责任。

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八条二款规定有下列行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图纸、件和非法设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明令淘汰或者禁止制造特种设备;。

(二)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国强制报废特种设备

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九条。

二款规定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维修、改造、气瓶充装和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单位取得相应质或者超越质围擅从事相关活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超质围擅从事相关活动可以并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相应质。

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十条二款规定设计单位按照国规定将设计图纸和件报送审批责令改正没收设计图纸和件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有下列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特种设备并处以违法制造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制造质。

()使用应当进行审批而审批设计图纸和件制造特种设备;。

(二)应当接受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擅出厂;。

(三)按照国规定进行型式试验或者型式试验不合格而批量生产;。

(四)擅变更生产场地制造特种设备

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十二条规定销售单位销售取得相应质单位制造特种设备责令改正没收所销售特种设备并处以货值金额分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九条  违反条例十三条规定安装、维修、改造单位有下列行责令改正处以安装、维修、改造费用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国规定开工前应当审批审批擅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

(二)按照审批准方案施工;。

(三)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而交付使用

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使用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而擅使用;。

(二)实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按照国规定申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使用;。

(三)使用无相应质单位制造特种设备或者委托无质单位进行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

(四)公众场所进行特种设备作业设置安全隔离区、明显安全标志。

四十条  违反条例十七条款、十八条、二十条规定办理户、停用、报废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以五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十九条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充装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撤销充装质。

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二十二条、三十条三款规定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使用无相应质人员进行作业、检验活动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条  擅封、隐匿、移、使用、变卖、损毁被封、扣押特种设备处以被封、扣押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五条  违反条例三十条款规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检验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质。

给他人造成损害与生产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没收虚假证、证明、证件、报告有质证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伪造、涂改、借特种设备质证;。

(二)让质证或者给无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

(三)盗用、伪造、涂改、借作业人员证件;。

(四)盗用、伪造、涂改检验报告、检测结。

四十七条  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撤销质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实施。

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违反条例二十九条规定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履行或者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密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附则。

四十九条  条例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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