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_人民警察警务督察条例

xx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的试行条例  监狱劳教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重要机关,人民警察担负着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神圣职责。监、所的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管教犯人的主要任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加强对警务人员的督察工作,对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督察,就是督管人民警察尽职尽责的工作状况;就是考察警察的警风警纪的执法情况。搞好警务督察工作,不仅对圆满完成警务工作任务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也在社会广泛弘扬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搞好警务督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警务督察工作不断提升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水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大警务督察工作力度,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 第1条      完善督察制度 1、      督察方式:平时明察暗访、随警检查、专项检查、重点部位检查、节日重点检查、重要活动特别检查等。警务督察内容见附件(一、二)。每次检查前,督察领导小组都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及写出工作总结。

2、      督察评定:采取积分制,每季结合季度检查由局督察组和监、所督察组共同对监区、科(室 )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95分—100分为优秀,80分—95分为良好,70分—80 分为合格,70分以下,问题突出,限制整改。

3、      督察警示:实行对发现突出问题的单位发《督察通知单》;对发现严重问题和先进事迹单位或个人发《督察通报》;对发现有严重事故、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组成工作组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2条      实行警务督察信息报告制度。

监、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月将开展的督察活动,向局警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另制《警务警察工作报告表》)。

第三条 实行考评课奖惩制度。

1、      建立警务督察工作考评制度。

制定警务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考核细则(另拟)。由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监狱劳教所、监区的警务督察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警务督察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通报表扬,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

2、      继续实行警务工作争先创优活动。

由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重新修订警务工作考评和创优活动细则。结合年度督察写实情况,通过民主评选,监、所领导班子审核,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确定年度先进单位(监区、科室)和警察荣誉称号。

第四条 搞好警务人员培训,提高警察综合素质。

1、      有计划组织技术、业务训练,要求警务人员尽快成为“行家里手”。

2、      执法者要首先学好法。每年发一份学习法律书目,指定 1—2个“法”自学为主,开卷考试。

3、      监狱劳教所每年组织1—2次警察工作培训班。

4、      组织学习地区外先进工作经验和优秀警察事迹。

第5条      坚持从优待警方针,市局和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要做到政治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

第6条      加强交往督察人员的自身建设。

1、      为依法行使警务督察工作顺利开展,从2010年起,凡被局党委任命为督察者的,发放《督察证》。

2、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1)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2)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极; (3)      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4)      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5)      警察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3、      参加考评,接受奖惩。

第七条 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领导。1、市司法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管理监狱劳教所警务督察工作监狱劳教所要建立一把手负总则,分管干部纪检的领导具体负责,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牵头,并组织相关干部参加警务督察领导机构和督察队伍,尽心完成本单位督察工作任务,办理上级督察机构和本单位行政首长交办的有关督察工作事项。

2、      市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警务督察工作年度、季度以及单项工作计划;修订机关规章制度;决定警务督察监察以及相关重大事项。

3、      市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四个一”活动。

一是 最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讨论研究警务督察工作重大事宜。

二是 为落实警务督察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局警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所警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坚持每年进行1—3次考核督察。主要内容是:(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2)监狱劳教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督察的活动情况;(3)监狱劳教所警务工作部署、成果和问题;(4)监狱劳教所警察队伍自身建设情况。检查办法:采取听、看、查。检查结果边查边改,存入档案。

三是 市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定一个监区做示范点,定期指导服务管理工作,力求典型示范。

第八条 本试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警务督察日常检查内容《附件一》   1、      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文明守纪。

2、      文明执法,着装和佩戴警用标志的等情况。

3、      不同制式服装不能混穿。

4、      不得穿黑色以外的皮鞋、凉鞋。

5、      不得戴首饰、染黄色或有彩色头发;不得染指甲,男性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畜胡须;女性人民警察不得浓装,披肩发应束起。

6、      人民警察在公共场所举止要端庄,不得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嬉笑打闹。

7、      人民警察工作时间不许饮酒。

8、      人民警察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娱乐性场所。

9、      督察领导小组在现场督察中,能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早解决。

重要节日暗访式督察内容《附件二》   1、      监狱劳教所代班领导在岗情况,干警值班、值宿在岗情况。

2、      干警值班是否饮酒,从事娱乐活动,使用勤务犯教人员等情况。

3、      在督察工作中,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做到预知、预判、预防、预警。对问题较多的采取反复督察、拉网式督察

4、      重点督察犯人的劳动生产现场。

5、      重点督察监狱劳教所安全戒备、医院等情况。

6、      监狱劳教所人民警察执行司法部制定的《六条禁令》情况。

7、      监狱劳教所警察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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