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国时期少数民族政权的司法制度及建树

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司法制度建树

摘要:为了使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法制中的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解读和认知,运用例证、比较分析和理论归纳的方法,对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司法制度进行了探究,认为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基本是仿效汉魏晋以来的中原汉制建立自己的司法制度,但在一些方面也不乏创新和建树,从而对中国历史上司法制度的发展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司法制度建树   论文联盟关于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司法制度,由于史料的散佚和缺乏,至今无人专文论述,到目前为止,所有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也无一涉及。本文拟就现有史料,寻踪觅迹,对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司法制度做初步探讨。   十六时期13个少数民族政权中,前期的前赵、前燕、后赵、前秦、后秦及中后期的后燕等6个政权颇具规模气度,现有史料对其记载也较详尽,因此,本文论及范围主要是十六国前期的几个少数民族政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建政立制多仿效魏晋之模式,其司法机关的设置亦不例外,但略有损益,并不乏其特点: 论文网       (一)皇帝高度控制司法权   中国古代司法隶属行政,掌握最高行政权的皇帝兼掌最高司法权,为国家最高审判官,凡重大案件,最终裁决权由皇帝掌握。十六时期战乱纷争,典型乱世,以人治状态下的高度专制为主要统治形态,统治者对司法权更是严加掌控。其表现:   1.独掌生杀刑断   十六时期少数民族统治者大都严控生杀予夺大权。例如:前赵刘聪,酗酒荒淫,甚至百日不朝,政事一委相国,惟杀生、除拜乃使沈等白之;后赵首主石勒,称帝后不久便令其太子省可尚书奏事,惟征伐刑断大事乃呈之;后赵二主石季龙,亦使太子省可尚书奏事,惟征伐刑断,乃亲览之。由此几例可知,十六时期一些少数民族统治者有时怠懈于政事,但对掌控刑断和杀生的大权却始终热衷,重案皆须亲断。另据史载:前燕慕容伟在位时,有司奏中山浦阴刘洛,县差充征,弟兴私代,背军逃归,州以本名捕斩。刘洛弟兴往官府要求代洛死,而洛又要求按原判执行,兄弟争死,有司因详刑有疑,奏报慕容伟裁定,慕容伟断曰:洛应征辄留,兴冒名逃役,俱应极法。但兄弟竞死,义情可嘉,宜特原之。普通百姓逃役兄弟竞死之案,只因详刑有疑,都要奏报皇帝亲裁,说明前燕统治者对疑难案件审断的控制。 论文代写   2.躬亲审案录囚   十六时期一些少数民族杰出君主十分关注司法,常躬亲审判活动。试举几例:前秦苻坚曾下诏:可置听讼观于未央南,朕五日一临,以求民隐。而且苻坚每临听讼观,令百姓有怨者举烟于城北,观而录之。当时长安有欲得必存当举烟的民谣;后秦姚兴,常临谘议堂听决疑狱,于时号无冤滞;后燕慕容盛,史称其每十日一决狱,不加拷掠,多得其情。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这些少数民族君主不仅躬亲司法审判,而且极为频繁。特别是慕容盛,作为一国之主,能每十日一次亲自决狱,实属罕见,其躬亲审案断狱频率之高,在中国古代君主中堪称翘楚。另外,十六时期一些少数民族君主还通过审录囚徒监控执法断案,比如后赵石勒,曾亲临廷尉,录囚徒五岁刑以下皆轻决遣之,重者赐酒食,听沐浴,一须秋论。皇帝躬亲司法审判活动,无疑有高度掌控司法审判权之目的,但也对平理冤滞、监督司法、促使执法划一不无益处。    (二)中央司法机关   尽管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存续时短且疲于战事,但统治者在立国建政的过程中,大都不同程度地模仿汉制设置了中央司法、监察机关。十六时期13个少数民族政权中,基本仿照中原汉制的司法建置,在中央设置主刑狱的最高司法机关延尉和主监察并兼有司法审判职责的最高监察机关或官员御史台或御史大夫(中丞)的有前赵、前燕、后赵、前秦、后秦、西秦等6个政权,有史料为证: 论文代写   前赵《晋书》卷一○二《刘聪载记》记:刘聪欲为皇后建楼于后庭,延尉陈元达谏曰,又记:刘聪大定百官,置御史大夫及州牧。   前燕《太平御览》卷六八四引《十六国春秋前燕录》云:前燕慕容侑时曾下书:今特制燕平上冠,悉赐廷尉以下,使瞻冠思事,刑断详平。《资治通鉴》卷一○二晋海西公太和四年九月条:前燕兰台侍御史刘当帅骑五千屯石门,所谓兰台乃御史台的另称。   后赵《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下》记:石勒将营邺宫,廷尉续咸上书切谏。又记:石勒令洛阳为南都,置行台治书侍御史于洛阳。所谓行台,乃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   前秦《晋书》卷一一三《苻坚载记上》载:苻坚时,苻丕久围襄阳,御史中丞李柔劾丕以师老无功,请征下廷尉。   后秦《晋书》卷一一七《姚兴载记上》云:案子若州郡县所不能决者,谳之廷尉。又云:凉州刺.史王尚坐匿吕氏宫人,擅杀逃入薄禾等,禁止南台。所谓南台亦为御史台的另称。 论文网   西秦《晋书》卷一二五《乞伏乾归载记》云:西秦乞伏乾归即位时,以南凉州刺史悌眷为御史大夫,又云:乞伏乾归署樊谦为三公尚书。三公尚书系晋初掌刑狱的职官,是后代刑部的前身。说明西秦在中央也设置了主刑狱的司法机关,只是承晋初称三公尚书而非延尉。   除以上政权之外,其余政权司法监察机关设置相对简略。据现有史料记载:南燕设有御史中丞①;夏国设有御史大夫②;后燕设有御史中丞③;后凉设有殿中侍御史④;南凉和北凉设有尚书左丞⑤。   概括上述不难看出,总体上讲十六国前期的少数民族政权司法机关设置相对比较健全,而中后期除西秦外,其余政权仅设兼有一定司法职责的监察机关或官员,这与十六国中后期纷争割据加剧、诸政权相互征战不息致使政简官疏不无关系。除此之外,检索史料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中还可见有左右司隶、执法中郎、司直和狱掾,以及延尉监、太子家令⑦等司法、监察职官。   据《晋书十六时期少数民族政权君主的相关载记可知,这些政权大多设有监察官司隶校尉,且权涉司法。如《晋书》卷一一四《苻坚载记下附苻融传》中称:苻坚弟苻融尤善断狱。为司隶校尉后,发奸摘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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