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罪是违法与有责的整合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违法”的概念,“责”这个词也很少被使用,这样很难说明罪的整合机理。

因此,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有必要嵌入“违法”、“责”这两个罪的关键范畴,在坚持我国特色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理论的合理成分,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关键词罪刑法定 犯罪类型 犯罪构成   作者简介:叶立高,法学硕士,高级农艺师,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教师。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显著区别是我国以主客观分野作为基础,大陆法系违法有责作为基础。

前者在理论上很少产生分歧但罪的内部构造不清晰,后者在理论上分歧大而罪的内部构造清晰。

故在坚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总体构架基础上,合理吸收大陆法系有益成分应是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较优选择。

一、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蕴含的罪、责、违法三者间的关系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反对罪刑擅断、要求罪刑法定、保障人民权利的时代背景下及因刑法学的发展对刑法理论体系化的迫切要求下逐步发展完善的。

在早期的刑法学中,构成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要件,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及至1906年德国学者贝林发表其《犯罪论》一书,提出构成要件的新见解后,才为现代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奠定了基础。

他认为犯罪成立的要件有三个,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与违法性、有责性并列的独立的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类型的轮廓”,是“并无独立意义的纯粹概念”,它与犯罪类型明显不同,只能是规定性的、理解的东西,逻辑上先于其所属的犯罪类型。

在贝林的犯罪理论中,清晰地呈现出罪、责与违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犯罪违法有责行为违法性的行为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的责   责的含义历经了更多的变化,对责的最一般理解是对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非难可能性。

较早出现的道义责任论就是从这一意义上理解责的。

有自由意志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受到非难,因为凭其意志本可以避免危害行为的。

这是道义责任论对责的解释,相应地,责的内容就是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社会责任论从社会防卫的观点出发,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认为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只不过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

社会责任论就将责任的内容定位在人身危险性上。

人格责任论认为行为人应对其不良人格的形成负责,因为人格的形成过程一部分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另一部分却是可以控制的,对可以控制的这一部分人格形成过程,行为人应当负责。

规范责任论从伦理观念出发,主张追究行为人危害行为的责任不仅要依据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事实,还要考查行为人是否有作出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从而规范责任论将期待可能性当作责的内容之一。

各种责任论分别从各自的基点立论,赋予责不同的意义和内容,把责弄得混乱不堪。

作为传统责的领域的故意和过失,成了有责性与违法性相争的是非之地,而人身危险性、人格、期待可能性成了责新增的栖身之所。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三)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的违法有责   大陆法系犯罪理论中,很长一段时间违法有责都泾渭分明,提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经典观念。

自麦兹格提出目的行为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麦兹格指出人的行为是受目的控制的,在人们进行行为时在意识中就渗入了行为的目的,目的渗透到行为之中与行为不可分离,抽去了行为的有意识的目的,行为就没有刑法上的意义。

根据这种观点,在违法性甚至在构成要件中就自然渗入了故意与过失的内容,这些主观内容原本属于责任的范畴。

此外,象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这些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在实在法中的存在及理论上的提炼与归纳,都动摇了大陆法系长期秉持的“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信条,使违法有责的区分变得模糊起来。

再者,大陆法系一般是将构成要件作为罪的下位概念来使用的。

也有学者提出了构成要件的新概念,将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在罪的意义上使用。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提出“构成要件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的定型”,认为故意和过失既是违法的要素也是有责的要素,这种观点不仅使违法与责的界线模糊,也使构成要件这个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

从总体来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设计精巧、层次清晰但决非完美。

犯罪构成理论的各个方面观点林立、相互挚肘,对相关问题加以分析揣摩或许能得到一些启发。

作文 /zuowen/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罪、责、违法三者关系定位分析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罪、责、违法三者关系定位的主要优点   我国犯罪构成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来构造,强调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对立统一。

对立是指犯罪构成中分为主观与客观两大要件,界线明确,相互独立。

各自从对方的存在中获得自己的规定性;统一是指两大要件并存于犯罪构成之中,缺一则无法构成犯罪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相比,我国没有采用违法法、有责性的概念,如果进行类比,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体中的一部分略相当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中的构成要件违法性的内容,而主观方面及主体中的另一部分略相当于有责性的内容。

相形之下,我国犯罪构成的构造特色鲜明,自不待言。

第一,将主体与客体独立规定,这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中难览踪迹。

将主体独立出来,使人们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这方面的思考,为刑事立法、司法与守法带来了相当的便利。

将客体独立出来,与犯罪对象区别开来,有利于更深刻地认识犯罪的性质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都会危害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对犯罪客体的把握能从本质上揭示犯罪

第二,我国犯罪构成内部的各要素不发生相互混淆的问题,简单明了,少生歧意。

第三,每个具体犯罪构成中的各个要素都能在刑法中找到明确的规定,具体犯罪的事实构成符合相应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不完全充足犯罪构成的,不构成犯罪,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

第四,重视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把握犯罪,避免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现象发生。

这些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优点,也是坚持它的立足点。

作文 /zuowen/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罪、责、违法三者关系定位存在的缺陷    中国。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