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在证据史上是有重大意义的,它给被告人以尊严,严格的控制了执法人员的职权。本文介绍了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说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由来、确立和发展,又从三个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价值分析,最后阐述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 司法公正目 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11.1 非法证据的概念 11.2 非法证据的分类 1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2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22.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 32.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32.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4三 非法证据规则的价值分析 53.1 有利于保障人权 53.2 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 53.3有利于维护社会价值观 5四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64.1 进一步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64.2 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的处理机制和救济机制 74.3 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7参考文献9 7。

引 言随着我国法律体制改革的不断沉入,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也在加紧进行,而证据规则的完善是刑事诉讼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的活动都是在围绕着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对于有一些非法证据的采用是诉讼证明过程中的一项重大问题。要确保司法的公正,必须有一个与诉讼结构相适应的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1.1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的概念是指司法人员收集、律师取证或者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员提供的证据形式对证明刑事案件没有联系、使用违法程序收集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这里的主体是司法人员、律师和当事人与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的内容是对证明刑事案件没有联系的事实或违法程序得来的证据证据取得要依法进行,并以法定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中。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证据。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形式、证据内容、手机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1.2非法证据的分类对于非法证据的类型,,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规定,学术界也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第一,收集或提供非法证据非法实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有上述人员作证,将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第二,非法证据的形式表达不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相关证据种类进行了规定,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三,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人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如有上述规定的方法收集来的证据,将是非法证据。第四,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与案件毫无关系或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因其不具备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的特征对案件侦查毫无意义是非法证据。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取得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定非法排除规则来源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由于诉讼的理念不同导致了不同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也是不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理念是比较明显的,尤其是德国。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是查明案件和惩治犯罪,因而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并不强,所以德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有部分证据取得和禁止使用的规定,即使是非法证据,法官也可以应用。在英美法系国家方面,最为突出的是美国美国用一些判例来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例如毒树之果的理论。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搜查、扣押取得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自白排除规则,毒树之果理论及其排除规则的例外。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英国不同,与美国要广。它是一种独特的证据规则,不能泛指各种排除规则。我国学者在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普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排除规则非法实物排除不仅只限于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非法言词排除也不仅局限于非法取得的供述,还应包括诱惑侦查、秘密侦查和电子监听等非法手段获来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但是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取得的供述是非法排除规则的主要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2.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排除规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开始出现,在这以前美国都是按照普通法的传统做法。普通法的传统做法中,证据取得方式与可采性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引用19世纪官员的一句话:不还你是如何取得证据,哪怕是偷来的,也与可采性没有关系。传统法虽然没有否定非法取得证据的可采性,但是也没有肯定非法取证这一行为。排除规则产生在美国也并非偶然,他与美国当时的背景有密切的联系。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在当时,人们摆脱英国的统治,在北美这个土地上,人们怀着自由的梦想孕育出了美国文化的价值观:民主、独立和人权。在这个美国文化的基础上,用法律来保障人权的法典逐渐出台,1791年美国通过的《权利法案》是一个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宪法性文件,但它仅仅是一个宣言,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得到救济的。宪法第四修正案也是同样的问题,宪法第四修正案旨在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它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力不容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有罪,以宣誓或者郑重声明的形式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签发搜查证。修正案中对于非法搜集的证据没有提及,法官在运用这些证据的处理方式也没有提及。然而由于博伊德案件的发生,普通法的传统做法开始出现转变,它将第四修正案与证据的可采性联系起来,从此证据的来源和证据采性分离的情形开始动摇。由于传统力量是强大的,1904年Adamsv.New.York案件的出现,在排除规则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仍然遵循的是普通法原则,采纳了非法扣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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