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切实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幸福路街道办事处怎么样

幸福街道办事处关于切实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幸福街道办事处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日益增多,这类人群在我们幸福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也有一定比例,这些职工中育龄人员特别是育龄妇女的比重较大,流动频繁,给我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认真做好辖区内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我办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现根据区计生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岗”已成为一个涉及众多企业和职工的敏感的话题。

面对下岗现象的出现,下岗人员的增多,如何实现再就业成了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决办法。

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

由于职业指导工作刚刚起步,职业指导人员在工作中难免存在一定盲目性。

为了更清晰地把握住下岗职工的心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促进下岗职工尽快顺利地实现再就业,西城区再就业指导中心与中国科学院心理所对150名下岗职工进行了再就业心态调查。

一、加强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义。

加强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形象的必然选择。

搞好这项工作对于逐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

各社区、各驻办单位一定要从工作大局出发,从维护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关心和支持下岗失业职工,积极探索把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与再就业工作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社区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为下岗职工解决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

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稳步向前推进。

二、加强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创建综合服务站为载体,以满足下岗失业育龄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机制,率先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分层推进,注意总结、推广不同社区工作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把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引向深入;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立后破、先点后面,制定分阶段的目标与任务,逐步实施;要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抓住制约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关键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创造具有社区特色的工作路子;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寓管理服务之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维护下岗失业育龄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下岗失业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1、企业破产、倒闭的,原企业要做好育龄妇女计生档案的移交工作,对没有被分流安置的职工,由负责清产的部门将其计生档案移交户籍地社区管理

2、对与原企业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计划生育工作由原企业为主管理户籍地社区积极配合。

a.社区要单独建立并健全下岗失业职工计生管理帐、卡、册,使其达到“三清两相符”。

“三清”即时间清、家庭住址清、节育措施清;“两相符”即帐、卡、册相符,册与实际情况相符。

b.在职工下岗时,企业要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对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好可靠节育措施。

c.职工下岗后,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其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寄送计划生育联系单,以便户籍地街道协助做好工作,实行“双向管理”。

d.企业要落实管理人员与下岗职工保持经常联系,并建立定期随访制度和下岗职工单位见面制度。

要负责做好下岗职工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下岗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进行一年一至两次的查孕查环,对无法返回单位下岗职工,要求每半年一次将计生部门孕环情况检查证明寄回单位

e.下岗职工托管期满或重新找到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其计生档案移交手续。

对未办移交手续的企业,其下岗职工出现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原企业应承担责任。

3、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原企业要及时将她们的计划生育档案连同本人档案移交其户籍地社区管理

a.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原企业必须负责做好查孕查环工作,已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计划外出生的,仍追究原单位责任。

b.失业育龄妇女一经离开原单位,原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寄送计划生育联系单,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联系单后,应对该育龄妇女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列入居委会无业居民日常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c.乡镇(街道)计生办、村(居民会)应负责做好失业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的查孕查环服务

4、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其计划生育分别由原企业及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移交新单位负责管理

a.下岗失业职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由新单位按正式职工纳入管理

单位、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在一个月内做好其计划生育档案的移交工作

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将失业职工再就业情况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b.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而被临时招用的下岗失业职工,其计划生育仍分别由原单位户籍地负责管理,但用工单位有责任协助管理

c.临时用工单位协助管理的重点是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一年两次的查孕查环。

用工单位若协助管理不力,导致该育龄妇女在用工期间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同时追究临时用工单位责任。

5、要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失业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加强服务,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a.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原企业要负责落实他们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下岗职工实行绝育、放环或因节育失效而采取补救措施的,其手术费、医药费由企业报销,在规定的假内,工资、奖金照发。

妇女在按计划怀孕和哺乳期期间一般不予下岗

b.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须一次性处理和兑现好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确实无法兑现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地乡镇、街道或县(市)、区财政承担落实。

失业后未实现再就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含查孕查环费用)由户籍地乡镇、街道承担。

c.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且已成为新单位正式职工的,其计划生育费用由新单位承担。

d.下岗失业职工被临时招用三个月及以上的,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期间,其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由现用工单位负责。

e.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下岗失业职工,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根据国家计生委办公厅〔1987〕161号文件精神,是下岗职工的,由原单位发放;是失业职工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在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计划生育部门要把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与帮助解决他们的再就业结合起来,主动为下岗育龄职工排忧解难。

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优先安置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下岗职工

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阵地,组织下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并依托社区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信息和服务

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优势,积极兴办第三产业,直接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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