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安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别

【摘 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属于行政职能

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侦查权,属于司法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

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分问题。

【关键词】公安行政行为 刑事侦查行为 区别 双重职能      一、公安行政行为侦查行为产生问题的原因      1.问题主要原因   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

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2.问题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

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

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

3.问题主观原因   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二、公安行政行为侦查行为区别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

有效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发生,给刑事侦查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斗争。

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增强公安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

可以使人民法院严格把好受案范围关,避免出现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或将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侦查行为立案审理的问题。

4.有利于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服申诉的,通过刑事申诉程序解决。

三、公安行政行为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上存在差异。

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因此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侦查权。

2.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

3.法律依据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公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性。

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4.两类强制措施的作用、实施时间、内容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作用于行政管理,适用的是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在公安机关开展管理活动之中实施,在诉讼之前已完成。

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实施,是刑事诉讼重要的法定手段,且完成在刑事诉讼行为终结前,行政强制措施以针对当事人权利为标准,具有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兼备的职能,而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局限于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5.救济途径不同。

当事人对侦查行为不服,认为其违法或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实施侦查行为的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诉。

如果确认侦查行为违法,可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公安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6.两种行为的结案结果和决定机关不同。

公安行政行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结案。

刑事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工序,最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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