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时保险金扣减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一)两起涉及车损险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案例案例一:①李先生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新车,随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保险合同,为该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含车损险的不计免赔率条款,以下简称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期间内,李先生驾驶该新车上路时突然起火,造成车辆被烧毁,产生路面损失赔偿费用、牵引费和清障费等。

事后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排除因汽车撞击起火,但不排除右后轮被棉絮缠绕后发生摩擦而引发火灾。

车辆被烧毁,李先生将车辆作报废处理,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按照车价的70%赔偿李先生21万元。

2010年11月,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30%的车辆损失保险金,以及事故车辆牵引费用、清障费、事故车辆致路面损失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不属自燃,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为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致,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30%的绝对免赔率的情形,故车辆损失保险金应按照折旧车价的70%计算。

②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余款的请求。

案例二:③2008年3月25日,樊先生下班后将车停在住宅小区内。

晚11时左右,车辆突然起火燃烧,小区保安发现后立即进行施救,但车辆还是被完全烧毁。

樊先生即刻向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后经消防部门现场鉴定:该起火灾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零件残骸。

樊先生持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保险公司理赔。

经多次勘察后,保险公司将受损车辆定损为5万元。

之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的规定,扣减了30%的保险金额,双方为此涉讼。

保险公司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认为火灾的发生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在无法找到该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应赔付70%的保险金。

在上述案例中,车主虽然均已投保了车损险,却依然需要自行承担30%的损失率,该30%的免赔率究竟从何而来?保险公司如此理赔以及法院支持如此理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的合理期待是否得到了满足?保险的作用又将如何体现?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有专门探讨的必要。

(二)致害第三方不明时保险扣减的行业格式条款2007年3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核准通过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④(以下简称《车险行业条款》),并于当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车险行业条款》包括A款、B款、C款三种,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选择直接使用车险行业条款或者自主开发车险条款

而在该《车险行业条款》颁布之前,就家庭自用汽车的车辆损失险而言,就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且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各家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比例的免赔率(见下表1)。

⑤2007年4月1日之后,《车险行业条款》的A、B、C三类条款均规定,当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保险人均享有30%的绝对免赔率(见下表2)。

由此可见,《车险行业条款》统一了车损险被保险人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时各保险公司的免赔率比例。

保险行业使用该统一格式条款的做法,一方面可能发生限制各保险公司通过降低免赔比例的方式展开正常商业竞争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与《车险行业条款》颁布前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保单条款相比,《车险行业条款》(含A、B、C三款)所规定的30%的免赔率,以及将该30%绝对免赔率一律排除在《基本险不计免赔率条款》责任范围之外的做法,可能导致对被保险人极为不利的结果,即尽管受损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只要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提供致害人的信息,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过失,都须负担30%的损失,这无疑会使已经遭受损失的善意被保险人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

而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益,不排除一些被保险人不惜铤而走险虚假报案,将一些不明第三人致损的案件报称为自己致损的案件。

如此一来,原本旨在防范和化解车辆损失风险的相关保险制度却沦为诱发道德风险的工具。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样一种赔偿方式俨然被保监会批准生效的《车险行业条款》固定成为一种行业通例。

二、车损险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情形分析依据保险业行业惯例,车损险包括碰撞险和非碰撞险两类。

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情形在两类险种中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

(一)碰撞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情形碰撞险也称车对车碰撞损失险,一般指承保车辆发生碰撞时产生的损失,其承保范围限于被保险车辆在意外事故中发生的碰撞和倾覆所造成的损失

⑥碰撞险所承保的损失一般发生在被保险车辆处于行驶状态的情形中,大多因为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肇事车辆逃逸而引发。

此时对于致害第三方不明这一情形,应当分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讨论。

一是被保险人能够阻止肇事者逃逸,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去阻止,导致无法找到第三方

我国《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依据该款规定,无论被保险人出于什么原因而放走肇事者,⑦均可将其行为认定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据此,保险人可在被保险人放弃赔偿金额的范围之内扣减一定比例的保险金,而非适用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保险公司扣减30%保险金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并不具有阻止肇事者逃逸的能力,或者虽尽力阻止却没有成功。

于此情形,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反倒有可能深陷人身和财产两重伤害。

依据保险法原理,车损险本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保险赔偿责任。

遗憾的是,依照《车险行业条款》的规定,只要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无论被。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