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改革路在何方?

[提要]司法鉴定改革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本文作者深刻分析了司法鉴定改革艰难的原因,提出了前期改革的思路,同时提出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难点问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副处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和目标的确立,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普遍增强,早在80年代就受到质疑的现行司法鉴定制度,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关注。实务界、理论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此起彼伏。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就有16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要求制定司法鉴定法。2001年,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中,关于“制定证据法”和“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分别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处理的议案之首。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了该议案。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更是证据立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人们已经在实际中和理论上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中所起的作用。。

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为何举步维艰?。

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首先,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要依赖司法改革、诉讼制度、证据制度改革。如司法体制改革有可能涉及到现行司法机关职权的重新调整,就可能影响司法鉴定管理机关的变更;如诉讼制度中抗辩制的确立就可能影响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权利与义务的设置;如证据制度中“毒树之果”(即非法证据的效力)的规定,就可能涉及到采用非法定科学技术所得出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问题;如果证据立法确立直接言辞原则、抗辩原则,那么鉴定人就必须出庭用语言陈述鉴定全过程、得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也有权对他的陈述提出询问和质疑。。

其次,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第一,它包括从司法鉴定的开始启动、鉴定、质证、认证的全过程;第二,司法鉴定涉及到不同主体,如当事人鉴定人、司法机关(公、检、法、司)、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在司法鉴定中的权利与义务、地位与作用的设置;第三,司法鉴定既涉及客观方面的问题,又涉及主观方面的问题。司法鉴定以科学原理、技术条件为基础,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必然客观地要求不同类别的鉴定对象要适用不同的操作方法、技术设施和技术条件,这些纯客观方面的标准要实行统一的法律规定,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在实践中,同一份鉴定会得出七、八份不同的结论,与我国缺乏统一的客观方面标准不无关系。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人仍然是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鉴定人本身的知识水平、工作经验、认识能力、职业道德等都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鉴定人管理制度,对鉴定人缺乏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地方鉴定机构只有一名鉴定人;有的人以前从未学过相关知识,经过几个月的培训,就从事主观因素很大的笔迹鉴定;有的鉴定人受其上级领导的明示或暗示,违心地、无可奈何地作出鉴定结论,而有的鉴定材料具有时限性,过后再也不可能取样了,明知是错案也无法纠正。。

再次,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部门利益在作崇。现行司法鉴定机构分属公、检、法、司部门,另外,还有卫生行政部门、政府指点的医院、大学、科研机构和其它鉴定部门,如商检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特别是公、检、法设立的鉴定机构,造成了警官、检察官、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即鉴定人)身份重合,加之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存在,当事人鉴定结论信任度不高,要求多次反复鉴定。国家对司法鉴定的资金投入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鉴定结构重叠,有限的人才、资金、设备分散、浪费,效率不高。据统计,某市仅公、检、法三家法医鉴定机构固定资产分别为54万元、30万元和35万元,其中设备重复率达60%,利用率只有30%,这种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受经济利益驱动,大家争鉴源,公、检、法、医院、高校、科研机构公开向社会有偿提供服务,不管自己是否达到某种鉴定技术条件和水平,都敢接受,或转委托其他鉴定机构,直接影响鉴定客观真实性,这种现象助长了某些鉴定机构徇私舞弊、贪利乱鉴行为,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法院则难以适从,加上缺乏统一的采信规则,造成了累讼。2000年11月28日《检察日报》头版就报道了一起发人深省的官司,七年里六次裁判翻云覆雨,都因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法官、当事人被搞得疲惫不堪、无所适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司法部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行业主管机关,但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三种不同的模式,如北京政法委协调管理的模式、上海市政府协调管理的模式、黑龙江省司法厅协调管理模式。。

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目前的思路。

司法鉴定必须改革,不能再观望、等待、徘徊,迟到的正义对个案当事人来说就是没有正义,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致使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思路在于统一认识,搁置争议,对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先规范起来,在规范中改革,在改革中规范。值得庆幸得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通过的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改革要以大局为重,顾全大局,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有利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合理构建现代司法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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