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提出履行离婚协议赠与 不履行离婚协议强行带走子女构成侵权吗?
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00年0月8日田某(女8岁)与祝某(男30岁)协议离婚。
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争议] 案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对法院审理程可有两种不见 种见认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
祝某田某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行侵犯了田某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民事责任。
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将祝某某从田某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行。
[说法] 笔者二种见。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权又称亲权是父母对成年子女享有种身份权即民法上所规定父母对子女监护权。
亲权可以成侵权行客体。
案祝某与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强行带走行是履行离婚协议行该协议合法、有效祝某行没有违反法院规定。
祝某主观上没有错。
祝某目是了实现离婚协议规定田某再婚己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不具有故或者失主观错。
所以祝某行不构成侵权行不应承担恢复原状民事责任。
案是男女双方离婚产生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按照《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关子女抚养纠纷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法》36条规定哺乳期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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