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如何为我国公司法所用?

中国编辑。

摘 要:对于我国是否需要累积投票制一直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通过分析这两种观点的理由及对于累积投票制制度背景分析,认为我国需要引入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重大发展,其间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与渐弱的过程,即由强制性立法变为任意性规定甚至在有些州的公司立法里消失了。2002年我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确认了累积投票制。由于累积投票制有着自身的制度缺陷及失效之处,所以为了配合该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措施,同时对于累积投票制本身是采取强制主义立法或许可主义立法董监是否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合并选举也殊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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