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

时间:2003—11—6 17:03:45 来源:博客中国 作者:寿步 阅读343次 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 一 我国网络犯罪规范的框架 截止2000年底,我国关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归纳为以刑法典为中心,辅之以单行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体系。 一。按时间顺序排列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惩治网络犯罪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公布);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原邮电部发布施行);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1996年5月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施行);8.《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发布施行);9.《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0.《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发布施行);11.《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1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1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施行);15.《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施行);1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按法律位阶为主、时间顺序为辅的标准排列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惩治网络犯罪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按法律位阶为主、时间顺序为辅的标准排列,主要如下:(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三)司法解释7.《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四)行政规章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原邮电部发布施行);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施行);11.《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发布施行);12.《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发布施行);1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施行);15.《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施行);(五)其他16.《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1996年5月9日)。

可见,我国的网络犯罪规范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二 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尚无法对所有的网络犯罪现象进行规范。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已经对如何惩治一些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作了明确规定。尽管如此,就我国网络犯罪规范体系而言,尚有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我们认为,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应当从惩治传统的“计算机犯罪”转移到惩治“网络犯罪”;与此相应,在立法术语方面,应当将此前采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网络”术语改为“计算机网络系统”。这不仅仅是一个术语的变更。 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注意,这里的“网络”一词处于很不显著的位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注意其中“进行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提法。 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应当认为:该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除了计算机单机(即“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之外的、“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人机系统”,实质上就是指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时,这里所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又没有扩大到“进行国际联网”的层次,即只限于国内网的范围,不包括国际联网。 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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