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裁定书(2011)卢非执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卢非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执行人戴某。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裁决对被裁决主体、被拆迁房屋情况和估价、安置补偿的内容、安置房屋的情况等的确定,符合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申请执行人对拆迁双方之间的拆迁争议作出的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保障了被执行人户的被安置补偿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裁决中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搬迁义务,故本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局申请执行沪卢房地(2009)拆裁字发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第一项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顾国建。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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