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会计准则体系看会计理念的更新
【摘要】 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涉及到整个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最主要的是导致了我国会计理念的更新。
本文主要从财务报告目标、资产负债观、全面收益概念、新成本定义等新的会计理念,来阐述在新会计准则体现的会计理念的更新,旨在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把握新会计准则的实质。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会计理念;决策有用观;会计目标;资产负债观 一、产生新理念的背景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在新准则体系中,看到的不仅是会计技术,会计方法等会计实务方面也发生了变化,更重要的是新准则体现了会计理念的更新。
会计理念决定了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会计方法的选择,是形成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传统的会计理念已经不能满足新的经济环境需要。
因此,探索新的经济环境的会计理念,对于繁荣会计理论、拓展会计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准则正是在这种迫切要求下应运而生,适时地采用了新的会计理念,满足了时代的需求。
新准则出台后,确立了以基本准则为主导、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为具体规范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在此基础上,新准则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强调了会计信息应当兼具真实性与公允性,初步引入了全面受益概念,在成本核算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形成了新的成本理念。
二、会计理念的更新 (一)会计目标导向变化:从受托责任观到决策有用观 关于财务报告的目标,当前有两种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受托责任观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在于报告和解脱受托责任,财务报告就是向资源所有者(股东)如实反映资源的受托者(经营者)对受托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这种观点认为,财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历史的、客观的信息,即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其也被称为“描述性目标”。
决策有用观则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在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这种观点认为,财务报告主要是反映现时的信息,即强调信息的相关性。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财务报告的目标是这样叙述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由此可见,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包涵了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两种观点。
虽然目前新准则仍以受托责任观为首要目标,辅之以决策有用观,但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最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将由受托责任观完全转移到决策有用观上来。
因此,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会计目标方面,将我国会计理念提升到了更新的高度。
(二)财务报告重心转移:从利润表到资产负债表 1.收入费用观与资产负债表观 会计学上的收益是指本期已实现收入与其相关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它反映了一定期间内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会计信息使用者非常关心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其决策。
收入费用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以实现的收入与相关的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
以此为基础,会计确认和计量的重心放在了利润表上,首先考虑从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收入和费用的直接计量入手,然后根据收入和费用的变化来确认收益。
资产负债表观则认为,收益计量从属于资产的计价,一般是通过重置成本会计或定期对期末资产进行估价来求得一定时期内资产的净增量,并以此作为当期收益。
首先考虑应从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入手,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
贯彻资产负债观可以防止企业虚增资产、虚增资产价值、虚增利润,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投资者持续投资。
从新准则中可以看到,我国正在努力实现从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相应地,财务报告的重心也逐渐由利润表转向资产负债表。
2.新准则中资产负债观的具体体现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对子公司的投资由原会计制度采用权益法核算改为成本法核算。
在原准则中,权益法将企业取得的收益全部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收益,而新准则中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