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权益集合法始末

内容 提要:本文通过回顾权益集合法在美国的 发展 历程及其 会计 处理,陈述了权益集合法的特点、 分析 了权益集合法的利弊,为业界思考相关的 问题 提供 参考。

关键词:权益集合并购 企业 合并  经历了60年的争议,权益集合法注1于2001年6月终止了在FASB的合法地位。

但在我国权益集合法有方兴未艾之势,如1998年10月清华同方合并鲁颖 电子 , 中国 证券监督委员会首次批准了权益集合法在我国的 应用 ,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相继有10家上市公司换股合并非上市公司时,无一例外地采用权益集合法。

本文试通过回顾权益集合法在美国半个多世纪发生发展的历程,为业界内外思考相关的问题提供参考,将来权益集合法是否为我国采用尚未可知,但"以史鉴今", 理论 界实务界都不应完全地弃之不顾。

编辑。

一、企业并购权益集合法滋生的土壤  提到权益集合法,不能不谈企业并购(M&A)。

企业并购企业合并(merger)与企业购并(acquisition)的合称,权益集合法就是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会计处理 方法。

企业并购的原因很多:如加速成长,降低成本及减少风险;所得税因素;产生立即利润(instant earnings)等等。

美国在过去一百年来曾发生四次企业并购浪潮: 毕业论文   第一次:19世纪90年代(1898-1902),年平均发生360家次;  第二次:20世纪20年代(1920-1929),年平均发生680家次,后期增加到900家次;  第三次:20世纪60年代,年平均发生1062家次,尤其是在1965-1969年间,年平均发生1642家次;  第四次合并浪潮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末期,这可能与1980年里根政府对反托拉斯政策的放宽有关。

因为美国政府有时反对大企业权力的集中,企业合并经常受到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的挑战。

如《克莱顿法(Clayton Act)》第七章的条款规定:在本国的任何企业,如果收购可能会严重削弱竞争或蓄意制造垄断,那么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另一家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份;受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的任何公司不能获得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二、权益集合法的产生  采用权益集合法始于20世纪40年代的公用事业,由于公用事业的计费标准通常准许公司赚取一定程度的投资报酬率,而该投资报酬率是以资产为基础来 计算 的,因此公用事业都希望能采用购买法使合并资产按市价入帐,以获得较高的利润。

因而1943年政府强制规定,两公司合并时计算费率,应以账面价值作为计算资产的基础。

这直接导致了权益集合法的产生及应用。

代写论文 权益集合法最早由AICPA在《会计 研究 公告第40号》(ARB No. 40)"企业合并"中批准。

权益集合法的假设前提是,新股发行企业与被并企业采用股东换股方式的企业合并,在本质上看成现存股东权益合并比看成资产收购或资本筹措更为合理。

在规模相当的企业间以交换普通股实施的合并中,现存股东权益合并表现得尤为明显。

合并后这些参并企业股东和管理当局象在原企业中一样继续保持他们的利益和活动。

三、权益集合法的基本会计处理  在权益集合法下,如由甲公司发行股票来换取乙公司的股票,换股后两个会计个体则合而为一,原乙公司的股东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继续存在。

因此两个公司合并是实质及形式的合并,实质上没有类似资产买卖的交易发生,从而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入账不以市价为基础,而以乙公司原来的帐面价值为基础。

至于合并发生的直接费用,因不是原来 历史 成本的一部分, 自然 也不能作为并购成本的一部分,应作为合并的费用来处理。

可见,采用权益集合法在合并后并不产生并购商誉,未来也不存在商誉摊销的问题。

例:甲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交换乙公司的全部股票,且符合权益集合法的适用条件。

公司股票每股市价48元,双方认可的乙公司净资产为1,320,000元,乙公司资产2,100,000元,负债900,000元,股东权益1,200,000元,其中股本250,000元(面值10元),资本公积200,000元,留存收益750,000元。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采用权益集合法,应按乙公司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转入甲公司,全部转入金额为1,200,000元。

由于甲公司应发行股票27,500股(1,320,000元/48元)以换取乙公司的股票,故转入股本应按275.000元入账,剩下资本公积的入账金额为:175,000元(250,000元+200,000元-275,000元)。

经上述分析,甲公司可作分录如下: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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