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推进农村法治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

这明确地指出了基层在依法治国中的基础、重要地位。

要在基层特别是在农村落实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关键要用法治思维,切实加强对农村干部队伍的管理,并通过发挥这支队伍的龙头作用,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化建设。

当前在农村,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精神,面临的任务可谓是艰巨繁重,面临的挑战可谓是严峻复杂,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清醒认识农村干部队伍法治意识、法治能力的短板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在农村这片广阔的天地里,广大的农村干部带领人民群众,谱写了一曲曲“希望的田野”、“风景这边独好”的豪迈壮歌。

同时,广大农村干部在实施村民自治、建设新农村过程中,民主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理念、意识,普遍得到了增强;依法维护集体、群众的权益,积极反映群众利益诉求的主动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创业干事、廉洁干事、奉公守法、忘我奉献的精神得到了发扬。

但不可否认,当前少数农村干部法治意识、法治能力等方面,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重情薄法。

在少数农村干部当中,有的法制观念淡薄,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不强,有不少是“法盲”,在处理村务、民事纠纷等事项中,往往以“情”代法,凭“情”处事。

有的村民违法犯罪,村干部求情说免的有之,撮合私了的有之,庇护窝藏的有之。

从近几年发生的影响全国的几起特大群体事件中,有的村干部从一村、一族的角度出发,往往把党性、法律丢置一边,把情感的天平滑向自己所在的利益方,带头违法、抗法,最终导致了群体械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

二是管理缺法。

现在农村都实行了村民自治,但有的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不到位,依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能落实。

有的对集体“三资”管理,零乱无章法,形成了诸多的漏洞;有的对村务管理,没有规矩约束,随意性大,有的村还没制定《村规民约》,有的虽然制定了,但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有的虽然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但“不会督、不敢督、不愿督”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专权凌法。

有的农村干部封建家长制意识浓厚,把自己当成凌驾于一方的“土皇帝”。

平时大权独揽,一手遮天,发展党员要自己势力范围内的人;决定村重大事项不按程序,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低保户确定、困难救济、宅基地审批等事项都要经过他点头才算数。

如某村,村委会主任与镇干部经多番工作,调解了两建房户的地基纠纷,该村书记以调解不是他亲自主持为由,不同意该调解结果。

四是贪占欺法。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都收到了不少的信访件,其中30%左右反映的是农村干部财务管理、贪占集体利益的问题。

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现象还存在;虚开发票、串标、私下在村工程项目中搭股等屡见不鲜;在发展党员、审批宅基地等过程中“雁过拔毛”、收受钱财的事还有发生;对新农村建设大笔专项资金管理较混乱,“小官巨腐”的现象不时出现。

在这次“三改一拆”中,发现一些农村干部违法建筑的问题较严重。

五是贿选乱法。

在村两委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当中,一些农村干部为了争取当选,通过钱财和请吃等手段拉票。

贿选严重地冲击、干扰了农村民主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挑战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扭曲了一部分村民的心理。

某些村民形成了借选捞财、无钱不选的心理,把自己神圣的一票和民主的权利拱手让给了金钱。

如某村,在选举县人大代表时,由于几位候选人不用金钱贿选,一些村民以不参选为要挟,要村、镇发放误工补贴作为补偿。

六是横行违法。

有少数村干部成了一地黑恶势力的代表,在农村横行霸道。

对于阻碍其利益获取的村民,动辄纠集人员,用拳头开路,村民敢怒而不敢言。

如某村,一村干部为霸占沙场、掌控选举等事,多次组织黑社会人员,对村干部村民进行殴打,最后锒铛入狱。

二、从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着力,建设一支带头践行法治农村干部队伍  农村干部队伍法治的意识、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和影响力;农村干部法治中存在的问题,如得不到切实解决,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今后,必须加大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农村干部队伍的力度。

一是育“法人”。

要利用村两委干部换届上岗、每年农闲季节等,切实加强对乡镇、村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党校要编写切合农村干部工作实际的通俗易懂的法律教材、读本;乡镇干部、村两委主要干部及大学生村官要持有法律考试合格证。

通过各种培训及实践,切实地提高农村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同时,通过乡镇、村干部的带头学法,以及开展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带动广大村民积极地学法,使人人成为“法人”,在农村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健法规。

要加强对农村干部依法管理,健全完善一系列的法规制度。

建议《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进一步对农村干部的素质、任职标准条件等,提出明确的要求;对农村工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程序以法定的形式予以确定,特别是对农村“三资”的管理,在法律上要有具体的规定。

农村干部的违法惩处在法律的规定上要进一步明确,如现在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种类,只能套用《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7种形式,远不能适应农村干部犯罪从量上、形式上日趋变化、增加的形势需要,这就要进一步分析研究,制定具体的适合农村干部这一群体的有关法律定罪、量刑的规定。

农村干部的贿选行为,建议制定专门的具体可操作性的农村选举法规予以禁止、打击。

三是重法拳。

要排摸分析农村法治中的突出、焦点问题,予以专项整治、重拳出击。

当前在农村中群众呼声最高的问题,一是一些村干部对村级财务管理的不规范;二是一些村干部办事不公,甚至有黑恶势力、宗族宗派势力干扰其中。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大力,通过健全村级财务由乡委托管理等体制,进一步做好清账理财工作,要重点地做好烂账、陈年老账、糊涂账、假账等的清理整治工作,对涉及贪污、贿赂、挪用等经济犯罪的,要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涉及黑恶势力或宗族宗派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的“土霸”、“恶霸”,要绝不手软,依法严厉打击,确保一方平安。

四是善法约。

要善于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制度来加强对农村干部行为的约束、监督

要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五议两公开”等制度,约束、规范、监督村干部的办事等行为;要制定村级“三资”管理的审计制度,特别是通过对村级日常财务的开支及重大专项经费的审计,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监督,从源头上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

同时,要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细则,挑选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业务的同志从事工作,变不会、不愿、不敢督为主动督、敢于督、善于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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