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企的反避税审计策略研究

[摘 要]通过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避税地以及选择公司组织形式等在华外企常用的避税方式和手段进行剖析,说明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应当将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外资 企业 作为反避税审计的重点对象,并在提升立法层次、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完善反转让定价税制、制定避税地和资本弱化税法、加强对 电子 商务税收 问题 的 研究 等方面来完善反避税审计策略。

[关键词]外企反避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公司组织形式 论文代写。

近年来,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实际利用外资规模的持续上升,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数量也急剧增加。但超过半数以上的亏损面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状表明,相当数量的在华外企存在严重的逃避税收的行为。我国必须展开严密调查,实施反避税审计来维护税收的安全。 论文网。

一、 中国 何以成为外企避税的天堂。

长久以来,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中,一直存在很多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相符合。据统计,外企亏损面在1988~1993年间约占35%~40%,在1994~1995年间增至50%~60%,在1996~2000年间平均达到60%~65%;在此以后,外企亏损面稳定在50%以上,自报亏损总额每年都在1200~1500亿元之间。[1]基于许多外资企业避税行为,中国每年税收流失约有300亿元人民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收入没有 计算 在内,实际损失的税收要远远超过此数,中国俨然成为外资企业避税天堂。外资企业本来在中国就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在采用了种种避税手段后,其实际承担的税收成本变得很低,这就使外资企业仅在税收方面就与内资企业站在了不同的竞争平台上。这也是一些跨国公司亏损数额每年都在增加,但其市场份额却每年都在扩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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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并不算高。据测算,由于实行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我国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1%左右;而美国为35%(最高边际税率),英国、法国和新西兰为33%,日本为37.5%,澳大利亚和比利时为39%,德国为45%,马来西亚为32%,韩国为28%,新加坡为27%,我国 台湾 为25%(最高边际税率),香港为16.5%.[2]在中国大陆如此低税率的条件下,却有如此大规模的避税,令人深思。经典的避税模式是利润从高税国流向低税国,而外资企业我国避税行为是利润从低税国流向高税国,属于“逆向避税”。逆向避税的广泛存在说明我国税收政策尚有不完善之处;同时也说明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反避税工作极其薄弱,没有发挥出审计反避税工作中应有的作用。 毕业论文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反避税 历史 相比,我国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晚。从1988年深圳试点、1991年立法全国施行到现在,仅有十多年时间。在当今日趋复杂的避税反避税对抗中,我国反避税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成效不明显,每年所取得的反避税收入微乎其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大陆反避税人才极其缺乏。外资企业税收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和税率,还需要税务人员通晓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税收协定。但据德勤 会计 师事务所2004年的一份报告称,中国大陆 目前 的反避税官员不到300名,每年大约进行6000项税收审计。(2)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协作不够。外资企业避税收往往涉及到世界范围内的产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这需要反避税机构与商务部、海关、统计和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络与沟通,单靠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力量有限。(3)地方政府反避税意愿不够坚决。在某些地方政府看来,招商引资重于堵塞税收流失,外企越多政绩越大,税务部门反避税会破坏投资软环境。于是,地方官员不正当干预反避税行动成为一种常见现象,这大大降低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其实,当前外商对投资环境的要求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寻找投资地时更看重当地的制度安排和产业配套能力。(4)中国税法存在漏洞且随意性较大。现行涉外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享受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为合法避税提供了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管理,为反避税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具体政策上,对转让定价虽有立法,但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避税地的利用目前还没有相关税收立法;在税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术落后、查堵不严等问题。 毕业论文

客观上,我国反避税方面采取的是相对温和的态度。但日益严重的外企避税已对我国 社会 经济 发展 产生了很大 影响 ,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收权益,造成巨额税款外流;扭曲了我国税收调控作用,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和外汇收支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外方投资者还利用种种避税手段变相蚕食中方资产。 论文网。

为了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必须对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所运用的避税策略进行研究。归纳起来,在华外企所运用的避税方式与手段主要有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利用避税地和选择公司组织形式等四类。此外,在华外企还经常采用以下两种 方法 逃避税收:(1)推迟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我国税法规定,生产型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税。有些外资企业通过向境外转移利润,人为地延长亏损年限,尽量推迟开始获利年度。(2)滥用税收减免规定。很多外资企业在“免二减三”期满后通过更换厂名和另设新的外资企业的方法,重新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 论文代写。

国际经验表明,最好的反避税政策应该使投资国、跨国公司和被投资国三方共赢,这需要在上述三者之间找到一种利益平衡。这种平衡不仅要求对避税有很高的认知程度,也要求相应的反避税技术能力的提高。可以预见,在以后相当长时期内,反避税将是我国经济审计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前,应将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外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重点对象。 毕业论文

1. 提升我国反避税审计调查的立法层次。我国反避税方面的 法律 依据,零散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尚没有系统的专门用于反避税审计调查的法律。我国只对转让定价作了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9月3日印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虽然该规则将预约定价由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使预约定价管理有了法规依据,但其只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非常需要在宪法或法律层次上给予支持,否则在行政诉讼等方面可能产生遗留问题。我国对其他避税途径(如利用避税地、资本弱化等)在法律规范上仍是空白。当务之急是将现行税法中零散的有关反避税条款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如出台有关外籍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内外劳务”的具体解释和划分原则、比例与标准。另外,要借鉴国外做法,加大对跨国纳税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强化法律约束力。德国现行的税收法典中规定,准许税务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将举证责任加在纳税人一方,如果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事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为了使税务部门在反外企避税的斗争中摆脱被动局面,我国需要明确和强化这一原则。 论文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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