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东京梦华录注》_东京梦华录注

邓之诚先生的《东京梦华录注》,由商务印书馆初版于一九五九年。

二十多年来,学术界对此书毁誉不一,而毁者尤甚。

现在,这部书作为《中国古代都城资料选刊》的一种,已由中华书局重新排印出版。

我因工作之便,重读此书,深感有为此书说几句话的必要。

一      《东京梦华录》一向被认为“是一部极可爱而又极不易读的书”。

(戴望舒:《小说戏曲论集》)说它可爱,是因为该书的作者孟元老(别号幽兰居士)在宋都汴京生活了二十多年,对汴京的风土人情、生活习尚等非常熟悉。

而书中所记,不论是市井的繁华,餐馆的佳胜,还是庙会的热闹,艺人的特技等,都是作者亲见亲闻,记述十分亲切、生动。

说它不易读,是因为书中所记,距今年代较远,有些东西,特别是民间的某些伎艺早已失传,碰到这些文字,“又不能以文理推之,以致不能句读”(邓之诚,本书自序)。

如卷五《京瓦伎艺》条:“球杖踢弄:孙宽、孙十五、曾无党、高恕、李孝详。

讲史:李、杨中立、张十一、徐明、赵世亨、贾九。

小说:王颜喜、盖中宝、刘名广。

散乐:张真奴。

舞旋:杨望京……”但这段文字又有人读作:“……孙宽、孙十五、曾无党、高恕、李孝详:讲史。

李、杨中立、张十一、徐明、赵世亨、贾九:小说。

王颜喜、盖中宝、刘名广:散乐。

张真奴:舞旋……”这些地方,的确“不能以文理推之”,文字连上读或连下读都可通,很难判定孰是孰非。

甚至有些人名亦很难确读,如该条末有一句,“尹常卖:五代史”,是说尹常卖这个人善讲五代史故事。

但也有人读作,“尹常:卖五代史”,是说尹常这个人卖五代史出了名。

凡此,都证明此书确实难读。

正因为此书句读尚难,注释就更可想而知了。

所以,邓之诚先生的《东京梦华录注》,不但是《东京梦华录》自南宋问世以来的第一个注本,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注本

尽管这个注本尚存在某些不足、甚至错误,但邓之诚先生的开拓之功还是不能抹煞的。

二      《东京梦华录注》主要采取的是征引它书原文的笺注形式,必要时才略加案语,稍事疏通和解释。

本书这类案语,包括订正正文讹误随文而出的,共有一百多处。

有人曾说,这些案语,不当的地方要比得当的地方还多些,这种说法未免刻薄。

实际上,本书案语精当的还是随处可见。

如卷一“外诸司”条,有“庄藏、大观、元丰、宣和等库”,邓在“庄”下加案云:“庄应作左”。

左藏库,初名封桩库。

据王辟之《渑水燕谈录》记载,“太祖讨平诸国,收其府藏贮之别府,曰封桩库……后改曰左藏库,今为内藏库。

”(该书卷一)又如卷一“旧京城”条,在讲到景龙门时,原有夹注云:“乃大内城角实宫前也。

”邓加案云:“夹注实宫,‘实’为‘宝’字之讹字。

”据《宋史・地理志》载:“上清宝宫,政和五年作,在景龙门东……对景晖门。

”“又开景龙门,城上作复道,通宝宫,以便斋醮之路,徽宗数从复道往来。

”(该书卷八五)再如卷四“军头司”条,其中讲到“皇城官、亲从官、亲事官”,邓在“皇城官”下加案云:“皇城官,‘官’应作‘司’,连下作皇城司亲从官、亲事官。

”考《宋史・兵志》,皇城司下有亲从官,并有夹注云:“太平兴国四年,分亲事官之有材勇者为之,给诸殿洒扫及契勘巡察之事。

”上述例证足以说明,这些随文而出的案语,尽管文字简略,但不失为允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随文而出的案语中,除校勘方面的外,大量的是属于对古今字、异体字的疏通,如、鸦,橙、枨,辨、,、,、措等,都用案语形式作了说明。

特别是因避讳而写的别字,如卷二“州桥夜市”条的“冷元子”,卷三“马行街北诸医铺”条的“曹家独胜元”,元皆作丸,避钦宗名讳桓而改,而卷五“娶妇”条的“悉送元酒瓶”的“元”字,则是“原”的俗字。

由于此书“字必从俗写,物必从俗称”(邓之诚本书自序),因此,这些案语,对于我们读通、读懂这部书,无疑是扫除了许多障碍。

邓之诚先生还对书中的别字一一作了订正。

如卷九“宰执、亲王、宗室、百官入内上寿”条,有乐人“百禽鸣”一句,邓加案云:“应作效”。

“”的本意是“征验”,而“效”的本意才是“学”,这里乐人学百鸟的叫声,自然当用“效”。

如卷十“驾宿太庙奉神主出室”条,有“驾以四马,后出旗常”句,邓亦有案云:“旗应作”。

旗本是一种标志,而则是专指绘龙或有铃的旗,这种,多作为仪仗用。

显然,这里当用“”而不能用“旗”。

这些订正,不仅使我们增长了语文知识,更重要的是使我们看到了老一辈学者一丝不苟的治学精神。

作为注释单独而出,或出现在注释中的案语随文而出的案语一样,同样不乏精当之处。

如卷一“外诸司”条,有“东西作坊,万全”,原夹注云:“造军器所”。

邓注即是一条案语,案云,“《宋史》但言东西作坊造军器,而不及万全,此录真可以当拾补耳。

”再如对同条“河南北十炭场”的注云,“《宋史》一百六十五职官五:石炭场,掌受纳石炭”。

接着加案云:“十炭为石炭之讹。

”这类案语,显然对读者是大有裨益的。

邓之诚先生的注,其取材“以宋人杂记为断”,偶取正史,则是为了证闻、补遗和纠误,因此所涉不多。

先生的原则是:“其一事两传则取其较为详确者,展转负贩则取其纪录较早者。

”(见自序)如卷八“六月六日崔府君生日……”条,在注崔府君时,邓注只引了高承的《事物纪原》,而未再罗列以后的如《梁溪漫志》等书的记载,这是因为,后者不仅时代较晚,而且把唐代的滏阳令崔某当成了后汉的崔子玉,其说不确。

这说明,这些注中,的确体现了邓之诚先生的去取之功。

三      自然,《东京梦华录注》也并不是没有缺点,恰当地指出这些不足之处还是必要的。

首先,该书“注之取材”,仅“以宋人杂记为断”,似略狭窄。

虽然,杂记散漫,难以句辑,独取杂记将花很大的气力,但是,关涉宋代宫廷、故事,乃至汴京风尚的,并不仅限于杂记则是显而易见的。

文集、野史、一些大的类书和会要等似都不应在不取之列,这样,才能够相得益彰,使注释的内容更加丰富。

其次,有些随文而出的案语,有的与注文重复。

如卷三“上清宫”条,有“十方静因院”,随文已加案云,“静应作净”,而注文仍有案云:“净作静非”。

再如上文已涉及的“十炭场”条,随文已案“《宋史・职官志》十作石”,而注文仍“案十炭为石炭之讹”,此类都不免重复。

造成上述重复的原因,主要是这个注本校勘不更动原文之故。

如注“十炭场”时,就必须用案语形式指明这是“石炭场”,否则便与注释所引文字不合。

大概注者已感到了这一点,所以,书中也有破例的地方。

如卷三“寺东门街巷”条,有“五寺王监”句,邓先生随文指出,“王是三之讹字”,按着本书体例,注释条目仍当是“五寺王监”,但这里却破例用了“五寺三监”作目,否则,就必须重复正文中的按语,才与所引《夷坚志》吻合。

这里为省却重复,却破了全书体例,则不能不是一严重缺欠。

至于初版有些偶误,如卷二“朱雀门外街巷”有明节皇后宅,邓认为《宋史・后妃传》“有明德、明肃,无明节,疑有讹字”,则是未能细检史书之故。

其实,徽宗刘贵妃,死后即为明节和文,并册赠为皇后。

造成这些偶误,除了邓先生自己所说,由于癃老,“懒于博征”外,恐怕邓先生作注太重视杂记而忽视正史则不能不是一重要因素。

但上述问题,只是个别的、局部的,以此来否定全书显然是不够公允的。

事实上,邓之诚先生这个注本,引书达一百五十多种,提供了不少和原著互相印证的参考资料。

这些资料,无论对一般读者,还是对专业研究者都是十分有益的。

二十多年来,广大读者并未因此书有某些缺点而全盘否定它。

先生的学生徐苹芳同志说:“对《东京梦华录》这本书做全面的整理和解释,还是自邓先生开始,筚路蓝缕,功不可没。

直到如今,还没有第二本书能够代替它”(《忆邓文如先生》,载《学林漫录》第二集)。

这是十分恰当的评价。

邓之诚先生死于一九六○年初,他未能对这个注本作进一步的修订。

这次重印,徐苹芳同志对初版个别条目又进行了删订,除改正了初版若干排印之误外,其余一仍其旧。

东京梦华录注》的再次出版,已充分显示了这个注本的生命力。

(《东京梦华录注》,〔宋〕孟元老著,邓之诚注,中华书局一九八二年一月第一版,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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