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说明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说明。

第Ⅰ部分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2〗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所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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