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政策界定(1)

摘要: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界定极不严密,给实际违章鉴定工作留下许多可以“灵活”解释的余地。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偷税漏税欠税抗税;政策界定;违章鉴定 论文代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税收征管中,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通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章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来体现和实现的。然而,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却是极不严密的,给实际违章鉴定工作留下许多可以“灵活”解释的余地,非常容易导致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违章处理时实际操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对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国家原《税收征管条例》中作出了规定和解释,但对四者的规定和解释是模棱两可、界线不清的。《税收征管条例》第37条所作的规定和解释是: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没有专门给欠税漏税下定义,在第40条和第45条给偷税抗税分别下了定义: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也就是当前财税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法律依据。仔细推敲和对比《条例》中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规定,就可以发现:偷税漏税欠税抗税基本上是相等的。这给现实税收征管中对税务违章行为界定带来了主观随意性。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下面,我们就《税收征管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对偷税漏税欠税抗税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界定来分析它们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代写论文。

1.偷税=漏税 论文代写。

根据前述的解释,漏税是“并非故意”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办税人员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造成少缴、未缴税款,或漏扣应扣税款等。而偷税是“以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方式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缴纳税款。仔细比较偷税漏税,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差别仅仅是在于纳税人是否“故意”。然而,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谁也说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说到“未缴纳或少缴税款”,到底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而漏报、少报,还是有意“弄虚作假”而少报、瞒报,就更是只有纳税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从客观上来讲,由于国家税法本身也是经常在不断改革和补充的,普通纳税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税法,这样怎么区分偷税漏税呢?在执法中根据《条例》的解释,既可将偷税视作漏税,也可将漏税视作偷税。 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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